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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杨** 提交时间:2024-07-18
咨询人40多年前在农村妻子名下宅基地建房,建院,后妻子因公考转正携子女迁入城镇,十多年前妻子去世,近期老屋涉及拆迁,政府通告安置计户依据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合法、有效宅基地的城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祖遗,涉及咨询人的房屋引发争议,经电话咨询属地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农村农业局,属地政府,答复意见综合后分为三种, 1.拆迁以地上房屋为单位,户主为咨询人,理由是房地一体,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掌控人现在是咨询人。 2.区分对待,咨询人拥有一半财产,按照地上房屋为单位补偿给咨询人,另一半按祖遗继承方案进行析产,继承处理。理由是涉及《民法典》的婚姻关系,所有权关系,继承关系及征收行为。 3. 统一安祖遗处理,由继承人中代表代为处理。理由是,妻子宅基地地籍档案已灭失。 咨询人目前陷入争论旋涡之中,不知如何处理,也曾函告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咨询,请从政策,法规方面给与解答,但回复告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xzgfxwj/20230802/9826457.html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能,压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问题请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现向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咨询,从政策,法规方面给与解答,    盼复 此致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咨询人:杨宏玺 2024/7/18 (文件接收地址: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宝石佳苑中联机动车检测公司收件人:杨晓茜,联系电话:13319100137) 说明:前面有内容相同的咨询,因内容文字部分有误,申请作废,咨询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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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