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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7   来源: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制定了《办法》,其核心目的是要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监管重心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转移,建立种子可追溯制度,加快提升种业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种业发展、促进种业创新。《办法》出台是农业部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实质,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及时安排部署,做好宣传培训

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制订宣传培训工作方案,通过举办培训班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省上已对各市、县、区种子管理人员及省级颁证企业进行了《办法》和网上许可申请操作培训。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抓好本辖区内种子企业、经销户及受委托生产种子主体的培训工作。

三、明确审核标准,严格审查把关

《办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申请办证条件、资料提交和发证权限做了明确规定,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机关,要将办事条件和办事程序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规范申报材料。各级发证机关要对申请办证企业加强指导,规范其申报材料。一是规范材料格式。各审核核发机关要按照《办法》要求,严格审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种子企业要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格式》(附件1)制作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并编码按目录顺序装入文件夹内,对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审核核发机关可退回,要求企业补正后重新提交。二是规范项目填报。指导企业规范填报申请项目。企业要对其申请生产经营的品种通过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进行查询,确保生产经营的品种真实有效;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要登录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查询授权情况,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具有明确授权截止期限的书面证明,准确填报品种审定编号、植物保护权号。并同步进行网上许可申请填报。三是严格材料审查。各地审核核发机关要充分利用中国种业信息网和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数据查询平台,核查企业申请品种的审定、授权情况,核对企业提交的委托种子生产合同中生产品种名称是否与申请表及审定证书名称一致,对企业申请材料及申请表项目填写不规范、不一致的,要及时通知种子企业进行补正。

(二)强化许可审核审批。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和条件,按程序、时限完成对申请许可的审核核发工作。一是严格实地核查。审核机关对申报企业审查,要组成现场考察组对企业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设施设备产权证明、品种审定证书、授权品种委托书、种子生产合同、种子基地检疫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严把审核关。考察通过的要现场填写《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单》(附件3),并签署审核通过意见,以县级农业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审核情况。同时建立留存许可档案。二是规范检疫证明出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种子生产与基地检疫统一协调管理,规范种子生产基地检疫证明的出具时间和内容,要求企业提供的植物检疫证明须为办证时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并加盖鲜章,种子生产地点要具体,且与企业生产地点相一致。三是做好网上申请审查。各级发证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县级审核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网上申请,要核对申报材料与办证系统中的信息,不符合的,要及时退回申请人补正,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审核通过,提交核发机关。

(三)建立岗位责任。各级发证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许可和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省上将对各地许可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对种子生产企业或备案者要求品种名称、地点等内容信息进行保密的,发证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四、加强后续监管,规范主体行为

各级发证机关要加强种子许可后续管理,强化种子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加强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督促和指导辖区种子生产经营者按照《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保存种子样品,并对生产经营者的档案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格生产经营备案。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好四种主体的备案工作。

1、做好许可与备案的衔接。持证种子企业要在领取许可证后,及时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填报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等相关信息,生成备案流水号,并将备案流水号及时告知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确保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顺利完成备案。同时,要督促并协助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完成备案及网上填报。

2、做好生产经营备案。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要督促和指导 受委托生产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 四类备案主体按规定条件、程序、时限提交备案材料并完成网上信息填报。一是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填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见附件4),同时,使用设立企业系统生成的流水号在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完成信息填报。二是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备案。种子销售门店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档案,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等复印件,并填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见附件5),同时,在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注册并完成信息填报。三是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备案。种子代理商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档案,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并填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见附件5),同时,使用委托企业系统生成的流水号在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四是受委托生产种子的备案。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并填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见附件6)。同时,使用持证委托企业系统生成的流水号在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完成信息填报。

3、强化备案管理。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对备案者提供的纸质材料和网上填报信息,对信息一致完整的完成备案,生成备案表,打印盖章后交备案者一份,存档两份。同时,要加强对备案主体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三)加强许可后续监管。各级发证机关要及时对持证种子企业进行清理,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或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注销;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确保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合法。

五、启用网上系统,强化信息管理

(一)启用网上许可系统。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包括网上申报、备案)已于8月15日正式上线。请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www.seedchina.com)首页左侧 网上办事 栏目下的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版) 。请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自带的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操作。

(二)做好网上申报衔接。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启用同时,旧版系统并行使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打印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以及原有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等业务的,在新版系统中统一进行,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等业务,在旧版系统中办理。

(三)规范网上系统填报。省上已编制了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操作指南(附件7),各市、县、区要根据操作指南指导企业及备案主体做好网上填报和信息管理。各种子企业及备案主体要按照操作指南规范填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请和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

联系人:陈 梁 高 源

联系电话:029-86520449(传真)029-86522533

附件: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3.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单(式样)

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分支机构)(式样)

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式样)

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种子生产者)(式样)

7. 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操作指南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