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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11   来源: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农资打假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一、子长市某种子农药门市涂改辣椒种子标签案

2021年12月29日,子长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子长市某种子农药门市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摆放的由郑州郑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焰五号”辣椒种子15袋,该种子标签背面正下方标注检测日期为“2022/02/07”,二维码标签右侧有明显擦除痕迹。经查,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从绥德德丰种业购进“红焰五号”辣椒种子200袋,种子标签标注检测日期为2021年1月,种子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至2021年12月初,剩余15袋,为了便于来年销售,当事人将15袋辣椒种子检测日期擦除后,重新喷码“2022/02/07”。当事人涂改辣椒种子检测日期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涂改辣椒种子检测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延安市宝塔区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案

在2022年全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执法人员对延安市宝塔区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氨基酸微生物菌剂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论为该批产品不合格。7月12日向延安市宝塔区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延市农(肥料)〔2022〕1号),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渠道和途径。当事人在15日内未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作出违法所得1倍即2275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三、洋县张某某经营水稻种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2年3月3日,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洋县龙亭镇杨湾坡头张某某农资经营店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某经营的川谷优1800水稻种(审定编号:川审稻2015017渝备稻20180111),数量为10袋×500克/袋,包装袋均印有陕引稻2019004号,但标签适宜种植区域仅显示四川省平坝、丘陵地区。适宜重庆市(除武陵山区)海拔800米以下中籼迟熟稻区种植,未注明适宜陕西省南部或者汉中种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川谷优1800水稻种子,退回供货商,并处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安康市汉滨区泰康农资商行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4月13日,安康市汉滨区机关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汉滨区泰康农资商行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河南省虞城县韩氏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应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6ml/支)64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溴敌隆”实施了异地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依法对涉案农药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身份证复印件。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第10项》进行处罚:没收涉案农药“溴敌隆”64支,没收违法所得92. 80元,并处罚款8000. 00元。

五、韩城市芝川镇现代农业技物服务站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2年6月22日,韩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农资门店巡查时发现芝川镇现代农业技物服务站(现代技物服务站)农药仓库库存5瓶农药氧乐果,经查验,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限制使用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中氧乐果为限制使用农药。经调查,涉案农药共进货20瓶,销售了15瓶,售价12元/瓶,违法所得180元,货值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处理结果为:警告;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氧乐果5瓶;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5000元罚款,共计5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