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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生态农场创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厅科技教育处     时间:2024-04-07 08:58:13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农场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级生态农场评价工作的通知》(农生态(生)〔2024〕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4年度生态农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合法诚信经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主体,登记注册5年以上。生产经营边界清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证明文件齐全。无不良信用、严重违法记录,近5年未发生过污染事故或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二)生态基础良好。农场主有较高的参与生态农业建设的积极性,农场土壤质量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产业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清晰,循环链条顺畅,主体农产品质量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近3年来承担过生态循环农业建设项目的优先考虑。

(三)产业初具规模。主体土地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30亩。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即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拥有自主品牌,初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系统。

(四)综合效益突出。通过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帮扶带动周边农户增收。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康养、文化教育等三产业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强化生态农场主体新技术应用,打造科技型生态农业主体样板。

(五)地方重视支持。地方政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重视生态农业发展,推广应用生态农业技术,积极构建生态农业监测体系,主动探索生态农业扶持政策,大力推动生态农场建设。

二、申报程序

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按照“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评审—省级审定”程序进行申报。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2023年已被认定为“陕西省生态农场”的主体进一步完善材料后,可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寄送纸质材料,择优推荐参加2024年国家级生态农场的评审。

(一)主体申报:4月10—16日,由申报主体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通过线上系统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网址:http://eco-farm.com.cn/app1y)。填报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县级初审:4月17—22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并进行实地核验,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评审:4月23—28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必须组织环保、土肥、植保、畜牧、水产等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申报总数3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复核申报资料真实性。评审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将各申请主体盖章后的附件1生态农场申报表、附件2生态农场申报主体信息采集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1份寄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区)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审定,确定省级生态农场名单,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命名为“陕西省生态农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同时从省级名单中择优选取国家级生态农场主体,进行实地查验,并予以推荐。

三、申报要求

(一)严格审查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生态农场评价技术规范》(NY/T3667-2020)适用范围,严格审查种植、养殖、种养结合三种农场类型主体资质。

(二)严把材料质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十四五”生态农场创建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申报,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按照附件3生态农场推荐数量确定推荐名单,及时完成审核推荐。对于数据不实、材料不全、逾期报送的将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四)生态农场效果评估。从2024年开始,对首批国家级生态农场开展培育效果评估,评估通过的主体继续保留国家级生态农场称号。需要加强生态农场日常跟踪监测,督促生态农场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经营过程,规范投入品、能源等使用记录,定期核查化肥农药减量、秸秆综合利用等情况,定期抽检水土环境、农产品质量等,对实施效果评估提供依据。

 

附件:1.生态农场申请表

            2.生态农场申报主体信息采集表

            3.生态农场推荐数量分配表

附件.doc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日

(联系人:厅科教处 陈妮   电话:029-87316910;省耕地环保站 倪莉莉   电话:029-8734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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