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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时间:2024-10-09 16:08:05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4〕6号)要求,近期将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开展第十一次监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全省2021年第七批认定和2022年第十次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24年第八批认定的11家企业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需报送监测申报书纸质材料(详见附件,一式2份,正副本各1份),必须按照提交材料序号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市(区)农业农村局在审查辖区内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市级初步监测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请于10月25日前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以下纸质材料(一式2份):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

①本辖区内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

②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

③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

2.审核合格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各龙头企业在准备纸质材料的同时,需在信息系统(网址、企业用户名和密码随后下发)填报审核有关数据,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准备监测资料前,各市(区)和各龙头企业需先认真详细阅读《办法》等相关材料,确保监测材料准确。

(二)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监测程序和标准,对已处于停产、经营不善、主业转移、信用不良状况,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原料收购款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必须提出监测不合格的明确意见。省级也将征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意见,对审查不严、不实、不作为的行为,将按照《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行政主管人员的责任。

(四)各市(区)和龙头企业要按时上报,否则视为放弃监测,列为监测不合格。

 

附件:第十一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附件.doc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8日

 

(联系人:王思玥    电话:029-873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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