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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厅计划财务处     时间:2024-06-21 14:26:33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下达我省的任务清单和实施要求,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更大功夫,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细化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下达的各项目支出方向预算资金额度执行和实施,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压实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抓紧组织编制细化实施方案,对照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确定各项任务资金额度,并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市级编制的实施方案应经省级同意后及时向省级备案并正式印发。同时,将各专项实施方案和任务资金安排情况同步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联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细化分解绩效指标。中央和省级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任务实施进度、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

四、加强政策公开。市级要全面梳理编制政策“明白纸”,及时向社会发布财政支农政策,并督促指导基层加强惠农政策信息公开。要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努力营造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资金执行定期调度机制,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及时据实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附件: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方案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12日

 

(联系人:张泽泽、段延民,029-87317113、87321691)


附件

 

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方案

 

本批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重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化肥减量增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等有关内容。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建设内容

落实《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办农〔2016〕75号)等中省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优先粮食种植,优先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抛荒、“非粮化”等现象发生,确保耕地质量有提升。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严禁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对象、面积纳入补贴范围。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直补到户,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依法依规享受耕地地力补贴政策。

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原则上为完成确权登记并实际耕种的耕地,对已改变性质但未在确权系统退出的不予发放。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补贴。对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不予补贴;对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耕地不得补贴;对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耕地不予补贴;对抛荒地、撂荒地不得发放补贴;鼓励将开展撂荒地整治后复垦的耕地纳入补贴范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根据全省耕地地力情况,结合区域复种指数、单位面积、粮食增产水平等因素,关中、陕南和陕北三个区域的补贴系数分别为1.4、1.2和1.0,关中、陕南和陕北亩补贴标准按70元、60元和50元执行。

(三)补贴发放管理

1.加大补贴发放的核实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开展耕地补贴面积的核实工作,由专职人员实地逐户调查统计耕地面积,核实耕地种植、质量等状况。及时对接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及信息数据更新,依照耕地面积,精准核实测算补贴数据。各级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发放补贴,切实做到应补尽补,确保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农民利益得到维护。要严格落实村镇县核查和发放责任人签字制度,杜绝各类违规违纪等行为发生,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2.强化现代化信息手段运用。要严格把关做好数据核查工作,不得直接简单抓取确权数据使用。要推进农户基础身份信息、土地确权数据、补贴项目部门数据、代发银行查询数据等信息共享互证,精准统计土地确权基数和符合补贴标准耕地面积,研判数据准确性,确保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3.严格落实“一卡通”发放。各市(区)要按照省财政厅等16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农财办〔2019〕1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惠民补贴和部分岗位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22〕12号)有关要求发放补贴资金,确保将补贴资金于6月30日前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

4.建立调度报送机制。各县(区)要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地块信息、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兑付时间等)建立台账和资料册,留档备查。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每月底前将辖区内已发放补贴金额、面积、户数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并按照要求指导县(区)按照字段设置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发放明细进行填报更新。各市(区)应及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与资金绩效自评,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有关要求

1.强化补贴监督管理。各市县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工作流程,规范管理方式,确保政策稳定实施。要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资金监管,逐步构建形成补贴大数据管理系统,围绕补贴发放各个环节提升监管水平,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补贴发放数据核验和现场抽验,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市(区)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镇村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通过张榜公示、高素质农民培训、印发惠农补贴明白纸、广播电视流媒体等方式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在农户间的知晓率,确保发放渠道通畅、群众知晓通用、资金足额到位。

3.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按照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突出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的关联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严格落实补贴发放范围,对于不得补贴情形坚决不予补贴,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建设内容

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计划任务的通知》对全省任务分解,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及《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筹用好各级财政资金,完成2024年度中央转移支付下达我省6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承担2024年度中央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有关县(市、区)。中省按照新建2850元/亩,改造提升28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国债和转移支付项目均按照5元/亩落实管护资金,在中省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县按照新建总财政资金不低于3000元/亩(市县配套不低于150元/亩),改造提升总财政资金不低于2800元/亩的标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和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田间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具体按照有关县(区)项目设计批复内容执行。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

(一)建设内容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的通知》(农办建〔2024〕1号)有关要求,坚持生态和生产、治理和利用、短期和长期三个并重,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重点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强耕地盐碱化防治,因地制宜利用盐碱地,推动盐碱地高效差异化利用。确保试点任务取得实效,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为盐碱地综合利用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的通知》(农办建〔2024〕2号)精神,遴选渭南市蒲城县承担试点任务,补助20000万元。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县区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相关工作。试点县要严格按照申报及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不得搭车用于建设农业产业园区、房地产、形象工程等无关支出。

四、化肥减量增效

(一)建设内容

落实《到2025年化肥减量行动方案》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24年科学施肥增效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4〕10号)有关要求,遵循“精、调、改、替、管”技术路径,通过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提升、化肥减量增效“三新”集成模式整村整乡推广,推进肥料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集成配套应用,优化施肥结构,促进精准施肥,发挥“三新”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为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和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巩固拓展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持续开展化肥利用率、肥料效应、配方校正等田间试验,完成农户施肥调查,推广应用智能化施肥专家系统,制定并发布县域主要农作物肥料配方和推荐施肥方案,引导农企对接,促进测土配方施肥成果落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

2.“三新”集成配套推广。建设一批“三新”集成推进县,探索整村整乡推广“三新”集成模式,项目区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全覆盖,施肥结构更加合理,小麦、玉米单产水平稳中有升,苹果品质稳步提升。其中“三新”集成推进县粮油作物类每县重点打造10个千亩方和2个万亩片,辐射带动15万亩以上,经济作物类每县重点打造3个以上千亩方,辐射带动5万亩以上;“三新”集成项目县结合自身粮油等生产要点,每县重点打造不少于1个千亩方和5个百亩方,辐射带动0.5万亩以上。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项目县采取自愿申报与竞争性选拔相结合的方式,遴选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义务。通过示范带动周边农户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减肥增效技术到位率,不断提升绿色生产水平。

资金对每个田间试验补助5000元,对“三新”示范片区的补助根据实施综合成本、作业环节等因素确定,其中“三新”示范片粮食作物亩均补助不超过55元,经济作物亩均补助不超过380元,具体由县级结合当地实际,综合成本具体组织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承担全省化肥利用率分析及测土配方中4500个植株(籽粒)样品检测及数据分析,补助59万元。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主要用于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三新”千亩方万亩片、试验示范、管养诊断等,对“三新”技术集成模式推广所必须的新型肥料、服务作业等进行释放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支持情况由各市(区)结合实际确定。资金补助的有关新型肥料须取得肥料登记或备案号。

五、第三次土壤普查

(一)建设内容

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24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4〕10号),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继续围绕全面查明查清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开展,支持有关县(市、区)和省级继续完成外业、内业采样化验以及质量控制、成果汇总等任务。

1.采样化验。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各县(市、区)结合已完成工作进度,继续做好土壤表层和剖面采样、化验、分析等外业、内业有关工作。

2.综合服务。省级按照该项工作部署和进度,完成涉及的质量控制、省级成果汇总、宣传等有关工作。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根据《陕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陕三普办〔2023〕25号),资金对各级农业农村(土壤普查)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次土壤普查各项任务予以补助。按照陕南、陕北、关中三个区域耕、园、林、草等不同类型的参考核定价格,结合2023年各级三普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中央和省级已下达资金规模及执行情况,遵循“补助不超概算上限、资金在任务范围内使用”的原则,对于任务范围内不足资金,鼓励各地根据实际予以配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支持土壤普查工作各环节中所需物资,采样、检测、质控、成果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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