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7号)和省委农办《关于遏制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陕农工办发〔2021〕10号)文件部署要求,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殖水产,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2020年1月以前的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存量部分,应分类处置逐步稳妥退出。
基本农田“非粮化”退出要求?
信息来源:厅发展规划处
时间:2022-11-28 14: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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