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律检查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律检查组 时间:2018-05-22 15:59:51

驻陕农纪发〔2018〕11号

 

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及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按照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综合监督单位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行为,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14〕2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的对象和范围

涉及对象: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及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

适用范围:本人及子女的婚事;本人与配偶双方父母及家庭主要成员的丧事。

二、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

按照各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监督要求,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同样的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监督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际操办情况。

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向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申报、报告操办情况,并向驻厅纪检组备案;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向驻厅纪检组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报告操办情况;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向所在单位机关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报告操办情况。

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做出廉政承诺,具体填写《驻省农业厅纪检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申报表》(详见附表1)。报告内容:包括实际操办时的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具体填写《驻省农业厅纪律检查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婚丧嫁娶事宜操办情况报告表》(详见附表2)。

三、严格执行四个严禁要求

各单位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移风易俗,积极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严守四个“严禁”要求。

1、严禁家庭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2、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3、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4、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四、自觉发挥以上率下作用

各单位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及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清单之中,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党组书记是本单位规范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管理教育。各党组成员是分管范围内规范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干部的管理教育,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的规定要求,带头讲党性、守纪律,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发挥以上率下“头雁”效应。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驻厅纪检组和各单位机关纪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公开举报电话、核对个人报告情况、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关注群众和媒体监督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视情节轻重,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追究纪律责任。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及时提醒警示或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的监督责任,所在单位和部门本年度考核也不得评优。

驻省农业厅纪检组监督举报电话: 029—87343136

 附表:

1、驻省农业厅纪检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申报表 

驻陕农纪发(2018)11号附表1.doc

2、驻省农业厅纪检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婚丧嫁娶事宜操办情况报告表

驻陕农纪发(2018)11号附表2.doc

 

                                                                                                              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律检查组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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