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友需注意,不当钓鱼可入刑
信息来源: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11-11 16:30:44

“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垂钓之趣,自古有之,怡然自得,钓的是一份乐趣。然而,在不当的地方使用不当的方法垂钓,却可能触犯刑法,这也是我们国家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

2022年7月,七旬老者杨某在禁渔河段利用5个渔具钓鱼,5个渔具上挂了39个钓钩。鱼儿还未上钩,杨某却被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认定,杨某使用渔具捕捞水域为划定的禁渔区,而他使用的渔具为拟饵复钩钓具及多钩钓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规定的禁用渔具。

2022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杨某移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考虑到杨某系老年人,能够真诚悔罪,且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费用。2022年10月13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议听取了人民监督员意见。经认真研究,综合案件情况,10月14日,汉台区检察院决定采纳与会代表的意见,依法决定对杨某相对不起诉。

会后,汉台区检察院逐一向人民监督员反馈了本案的处理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同时加大禁渔宣传,也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知法守法。

检察官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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