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以“治罪+治理”守护生态汉江
信息来源:勉县检察院 时间:2024-08-26 17:38:41

汉江,作为长江的第一大支流,北附秦岭,南挽巴山,汉江流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如今更是承载着“南水北调”重大使命。汉江曾因过渡捕捞、竭泽而渔使得渔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十年禁渔”全面实施以来,汉江绿色生态长廊成线成片规模呈现,生态环境发生转折性变化,草长莺飞垂柳依、鱼翔浅底江豚跃的美景重现汉江。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护航。近日,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破坏汉江支流生态资源案件时,积极探索“治罪”+治理检察办案新模式,综合运用检察听证、检察意见等多种形式,不断推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好江河支流“小血管”,确保“大动脉”奔流不息,切实保护好汉江流域生态环境。 

案件回顾2023年5月的一天,关某向其妻子谢某提议去勉县某河道内电鱼以改善家中生活,谢某表示同意。这条河道是汉江上游支流,二人在明知禁渔期内不得捕捞的情况下仍携带电瓶、电流逆变器、控电开关、铁丝、电线等工具到河道内电鱼。后二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查获鲴鱼、棒花鱼、白条等渔获物共计235条。经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关某使用自制的电鱼装置电鱼的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用方法。关某与谢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种类均属常规品种,无国家重点保护鱼类;二人在河道电鱼时间为禁渔期内;二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为1816.32元。

非法捕捞,依法惩治,守护汉江生态美丽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认定关某、谢某在禁渔期内使用自制电鱼装置在勉县某河道捕捞水生生物,其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关某作为犯意的提出者,也是使用自制电鱼装置作业的实行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然关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但关某使用电鱼装置进行作业,相较于其他捕捞方法来说对水生生物危害性更大,会引发水体污染、幼鱼变异,严重影响鱼类生长繁殖。鉴于此,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关某拘役四个月。庭审现场,检察官就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当吸取的教训再次向关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关某也潸然泪下,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真改造。 

当宽则宽,协同履职,推动汉江生态修复在依法对关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在关某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时为其提供照明、装鱼等帮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谢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并进行了生态修复,该院拟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就拟对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各参会人员的意见。参会人员均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同意对谢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最终,该院采纳了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将不起诉决定宣告送达谢某时,再次对谢某进行了法律宣讲及训诫。谢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能够回归家庭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将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今后也将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绝不再犯。同时该院向勉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谢某的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谢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通过不起诉+行刑衔接+生态修复轻罪案件办案模式,真正实现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轻罪案件直接关系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治理,加强轻罪治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要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治罪与治理并重。下一步,勉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能动履职,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坚持“惩治犯罪”+诉源治理双管齐下,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融入到每一起轻罪案件的办理中,不断推进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推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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