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600070X/2024-9855027
  • 主题分类:省农业农村厅函
  • 发布机构:厅种植业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12-06
  • 发文时间:2024-12-10 14:27:20
  • 有效性:有效
  • 规范编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遴选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基地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强省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全省中药材产业链建设,推广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生态种植,从源头上保证中药材质量,提升中药材品质,决定在全省开展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基地遴选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生态种植、绿色发展,主体自愿、公开公正;突出天然特性、道地特性,突出规范化、标准化。

(一)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遴选条件

1.经营主体明确。申报主体为本省区域内从事中药材种苗繁育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基地权属明晰。

2.自然条件适合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区域布局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繁育的种子(种苗)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

3.基地繁育的中药材品种为选育出的已通过审定、认定或登记的优良新品种,或经过提纯复壮优于现有生产种的群体,并已应用于生产。应具备相应繁育规程、种子种苗质量标准与检测规范。

4.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范,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5.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必要的场地、设施(与该品种生产特性相适应),如种子种苗加工必备的干燥保鲜、加工的场地或设施,用于贮藏的仓库或冷库,用于种子种苗质量检测的设施;灌排水系统、田间道路、机井等必要性生产辅助设施完善;配备必要的分拣、净选、分级、包装以及检测的机器设备。原则上种植类基地用地规模50亩以上,药用菌类30万袋以上,为自有土地(设施)或长期租赁土地(设施)。

6.生产与科研结合紧密,基地与县级以上科研或教学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有县级以上专业科研单位作为科技支撑单位。

7.当地政府重视,有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或发展规划等。

8.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遴选条件

1.经营主体明确。申报主体为本省区域内从事中药材种植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基地权属明晰。

2.生产环境良好。生产基地生产环境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基地应当位于所选药材种类的传统产区内或者种植的药材品质不低于传统产区,基地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基地所在区域交通便利。

3.优势品种突出。根据土地类型和土壤营养成分状况,选择种源清晰、性状稳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适合当地栽培的优势品种,主导药材种类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

4.科技支撑有力。种植技术成熟,有3人以上的技术骨干团队,常驻扎种植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与服务等工作。

5.质量管理到位。严格按照中药材种子种苗、人工种植等行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有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有投入品监控措施,药(食)材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6.示范作用显著。有主打品牌,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产、销、贸一体化协同发展,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起示范带动作用。

7.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申报和确定程序

(一)市县推荐。县级中药材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和生产种植主体填写《陕西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申报书》《陕西省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申报书》,汇总支撑材料,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商洛市农业农村局商请商洛市林业局做好推荐工作。各市遴选后共推荐3-5个基地,填写《陕西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基地推荐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市级推荐的申报单位材料集中进行评审,初评后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根据评审考察情况提出基地建议名单。

(三)部门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对专家评审考察结果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最终意见,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授予陕西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陕西省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

三、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对认定为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种植基地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后继项目优先支持。

(二)根据生产实际,每年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对基地进行抽查,评价基地建设运行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农业农村厅将直接取消基地资格:

1.良种繁育基地已不繁育种子种苗,或繁育的种子种苗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中药材生产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种植基地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

2.在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及种植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或者所提供的产品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种植基地遴选认定工作,加强对基地的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支持和帮助申报主体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示范水平。

(二)申报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种植基地的主体主栽品种原则上以“秦药”道地中药材、区域特色中草药为主,其它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的中药材品种为辅。主栽品种在当地已推广3年以上,且具有较好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效应。

(三)申报主体有相关研究和生产基础,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潜力,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四)请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推荐申报工作。按要求将申报主体的支撑材料(附件1、附件2)、《陕西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申报表》(附件3)、《陕西省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申报表》(附件4)、《陕西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基地推荐汇总表》(附件5)报送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认定推荐材料(扫描件及电子版)请于12月19日前报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1.陕西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支撑材料目录

   2.陕西省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支撑材料目录

   3.陕西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申报表

   4.陕西省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申报表

   5.陕西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基地推荐汇总表

附件.docx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6日

 

(联系人:李雪君,电话:029-87385998,邮箱:sxtscy@163.com)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