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600070X/2024-9849109
  • 主题分类:省农业农村厅计财文件
  • 发布机构:厅计划财务处
  • 成文日期:2024-06-17
  • 发文时间:2024-07-25 08:45:43
  • 有效性:有效
  • 规范编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 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的组织实施,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下达我省的任务清单和实施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更大功夫,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细化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下达的各项目支出方向预算资金额度执行实施,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压实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抓紧组织编制细化实施方案,对照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确定各项任务资金额度,并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市级编制的实施方案应经省级同意后正式印发并及时向省级备案。同时,将各专项实施方案和任务资金安排情况同步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细化分解绩效指标。中央和省级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任务实施进度、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

四、加强政策公开。市级要全面梳理编制政策“明白纸”,及时向社会发布财政支农政策,并督促指导基层加强惠农政策信息公开。要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努力营造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资金执行定期调度机制,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及时据实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附件:2024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617

 

(联系人:张泽泽    电话:029-87317113)


附件

 

                                          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

 

202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重点支持强制免疫、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等支出方向,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一、强制免疫

(一)建设内容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疫苗接种和储运、疫病监测和净化、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相关工作,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确保春秋季防疫检查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除布病和包虫病外)达到70%以上,养殖场户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感染,保障畜禽养殖健康稳定。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对各市和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购买、储存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疫苗予以补助,由省动卫屠宰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生产企业供货资格和价格,各市区疫苗管理单位实施疫苗采购结算,资金先进先出、据实结算、滚动使用。其中,鼓励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根据实际使用疫苗数量、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对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或购买强制免疫服务予以补助,各市用于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不得少于50%。

2.强制免疫注射补助。对承担强制免疫注射的主体(包括动物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完成散养户和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强制免疫注射、动物免疫档案建立等任务予以补助,具体由市级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要优先保证完成散养环节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强化疫病防控薄弱环节,消除动物疫情隐患,可适当向散养较多、地域较大、畜禽存量较少、基础设施较差的县区予以倾斜。

3.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补助。对所有种畜禽场、500头以上规模奶畜场、净化场、无疫小区等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采取全群采样监测、消毒灭源、生物安全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予以补助,具体由市级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按照各个畜种和病种采样检测方法、消灭净化综合成本等因素分解确定,包干使用,确保辖区内重点养殖场户重动物疫病的及时监测预警和净化控制。

4.强制免疫效果评价与人员防护补助。对承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开展免疫抗体合格率、免疫密度检测的主体及动物防疫人员感染人兽共患病风险防护予以补助,根据承担任务,市级补助不超过10万元,县级补助2万元,包干使用。省动卫屠宰站承担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和防疫人员防护任务补助50万元,省动物疫控中心承担全省免疫抗体效价监测和人员防护任务补助50万元。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可用于口蹄疫、H5+H7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补助,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和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兽共患病监测和净化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补助,先打后补等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所需检验检测试剂、防护用具等环节。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

(一)建设内容

针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进行补助,减少动物防疫主体损失。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确保不发生因扑杀不及时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2023年度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场户,涉及奶牛141头,肉牛146头,羊4258只,按照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的扑杀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比例为80%。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三)资金实施要求

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区,结合省级已下达配套资金,分配各县区,按照全国动物卫生监测信息平台申报、审核结果,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给因依法强制扑杀动物受到损失的养殖场户,保障群众利益,支持恢复生产。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

(一)建设内容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养殖场户、专业无害化处理中心等实施者给予补助,要求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进行处理,引导科学安全处理病死猪,确保不发生大规模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不得申请使用补助资金。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养殖场户、专业无害化处理中心等实施者优先补助承担社会化服务的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资金实施要求

补助资金采取先处理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实施,各市区要依据2023年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理量,结合当地生猪养殖情况、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量等因素,及时对承担无害化处理的主体予以兑付。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科学统筹,包干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3个月内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不得无故拖欠无害化处理企业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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