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600070X/2024-9849121
  • 主题分类:省农业农村厅计财文件
  • 发布机构:厅计划财务处
  • 成文日期:
  • 发文时间:2024-07-25 08:54:31
  • 有效性:有效
  • 规范编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组织实施,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下达我省的任务清单和实施要求,我厅制定了《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更大功夫,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细化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下达的各项目支出方向预算资金额度执行和实施,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要压实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抓紧组织编制细化实施方案,对照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确定各项任务资金额度,并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要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市级编制的实施方案应经省级同意后及时向省级备案并正式印发。同时,将各专项实施方案和任务资金安排情况同步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联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细化分解绩效指标。中央和省级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任务实施进度、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

四、加强政策公开。市级要全面梳理编制政策“明白纸”,及时向社会发布财政支农政策,并督促指导基层加强惠农政策信息公开。要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努力营造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建立资金执行定期调度机制,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要及时据实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628

 

联系人:张泽泽、刘阳   电话:029-87317113、87321691


                                                                 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方案

 

202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重点支持地膜科学回收使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方向。

一、地膜科学回收使用

(一)建设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的函》(农科(资环)函〔2024〕4号)有关要求,以覆膜大县为重点,结合我省实际,科学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在玉米、棉花、蔬菜、瓜果等主要农作物上推广使用覆盖时间和力学性能指标不低于《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中I类耐老化的0.015毫米及以上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及同等厚度和力学性能指标的用于果树冠层果实着色的反光膜。在适宜地区选择适宜作物,按照适度集中原则稳妥有序推广符合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地膜,各地因地制宜,聚焦马铃薯、蔬菜、烟草等作物以及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支持有序推广使用符合《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35795—2017)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地膜。落实《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规定,不断完善台账和残膜监测体系,积极开展地膜减量替代,建立健全地膜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建立地膜使用回收台账,探索建立多元化、网格化、无害化处置路径,项目区地膜处置率达到83%以上。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资金补助对象为使用、推广、回收、处置符合规定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含反光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等和具有一定回收处理能力的生产回收企业、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结合覆膜面积、作物种类、回收成本等因素,对科学使用回收加厚高强度地膜(含反光膜)每亩补助30元,使用回收全生物降解地膜每亩补助60元,补助资金覆盖地膜科学使用、推广、回收、处置的全周期,具体由县级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确定。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据实补助,鼓励各地采取整区域集中采购等方式,保障地膜质量,降低使用成本,促进全生物降解地膜研发、生产、使用全链条可持续发展。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主要支持加厚高强度地膜(含反光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购置、推广使用、以旧换新、科学回收处置过程的地膜材料、作业等环节,不得用于建造厂房、办公场所、弥补其他项目经费支持缺口、偿还债务、行政支出、发放人员工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一)建设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4〕7号)有关要求,坚持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以县为单位整建制推进秸秆还田、培育壮大秸秆产业、构建以秸秆利用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模式,高质量建设秸秆资源台账,打造综合利用典型样板,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能力稳步提升,实现项目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形成可持续运行的秸秆主导产业发展模式。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根据我省入选农业农村部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市、区)名单情况,综合秸秆资源量、利用基础等因素,落实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关要求,对承担任务的榆阳区、定边县、靖边县、陈仓区、蒲城县、永寿县每县(区)补助759万元,对镇巴县补助535万元。由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当地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路径,遴选项目主体组织实施。资金补助对象包括承担秸秆综合利用相关任务的从事秸秆专业收储、利用、农机专业服务的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补助对象要求适度集中,避免过于分散。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购买、秸秆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包含离田、还田加工利用)等关键环节的作业与能力提升,草谷比、可收集系数监测、还田效果监测等直接相关的环节。

三、渔业资源保护

(一)建设内容

在长江黄河等我省重点流域组织开展不少于11次重要水域增殖放流活动,放流不少于900万尾经济物种,22万尾珍稀濒危物种,以达到改善水生生物种群结构,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推进全省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根据放流尾数,支持全省11市(区)及岐山等33个县(市、区)在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每个补助10-30万元,由各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放流品种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购买苗种、暂养、运输、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放流苗种支出,其中用于购买鱼苗的支出不少于90%。

(三)实施要求

1.时限要求。各市(县、区)组织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9月10日前,各市(县、区)完成增殖放流活动,并形成项目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

2.放流苗种采购要求。苗种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必须是市级以上水产良(原)种场,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

3.标志放流要求。要积极开展珍稀濒危物种标志放流试点,做好珍稀濒危物种标记方案、现场标记和后期跟踪监测等工作,不断提升增殖放流监测技术水平。

4.苗种公证和公示。要将增殖放流活动基本信息,包括放流区域、时间、物种、数量、规格等向社会公示。在放流过程中做好放流苗种的规格测定和计数等,填写增殖放流活动记录表,存档备查,并经地方公证机构公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检疫。增殖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执行,苗种疫病检疫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执行。在确定苗种供应单位资质时,放流苗种需满足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苗种检疫和药残检验合格报告。要确保苗种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杜绝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6.管理要求。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严禁套取、挤占、挪用放流资金。项目实施完毕,要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绩效自评报告、财务决算说明、招投标情况、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苗种供应单位资质、苗种采购合同、苗种采购支付凭证、水域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意见、苗种检疫报告、增殖放流公示书、增殖放流物种验收交接记录、公证书、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影像资料、绩效自评报告等。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