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600070X/2024-9853127
  • 主题分类:省农业农村厅文件
  • 发布机构: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 成文日期:2024-10-28
  • 发文时间:2024-10-30 14:38:44
  • 有效性:有效
  • 规范编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修订完善了《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8日


 

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部令〔2019〕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粮食安全,聚焦重点区域,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切实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办法,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变更,对各市(区)、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章制度,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在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实地勘查和初审的基础上,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及资金需求,提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批复、竣工验收、变更(调整)等职责,对本地区、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对竣工项目运行维护进行监管。履行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资料归档。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法人单位,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区域布局,优先支持关中渭河平原区、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粮食主产县、粮食规模化经营核心区、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区域等。

第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进行汇总,并分解年度任务,根据县(市、区)耕地资源等基础条件,提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需求。

第九条  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库。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市级评审通过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现状等项目背景;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管理与后期管护;项目区位置示意图、现状图、工程平面布置图、典型工程设计图;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计划;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愿建设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有关单位依据本地区(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每年8月底前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下年建设任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下达任务、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结果,统筹安排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省级下达的任务,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市级审核批复,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一般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投资公司等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整理,进行“宜机化”改造。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则》(GB/T30600-2022)等规定执行,中、省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审核批复。调整项目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批复调整和终止项目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实施方案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合格;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初验意见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每年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检,同时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设立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管护主体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方式,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市(区)、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由于不尽责或履职不到位等方面原因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实施方案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评价激励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工作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按照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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