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600070X/2022-9789849
  • 主题分类: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2022-03-14
  • 发文时间:2022-03-25 10:00:32
  • 有效性:有效
  • 规范编号:16—18〔2022〕2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税务局、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省级农民合作社管理工作,现将《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16—18〔2022〕2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22年3月14日


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陕西省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省级部门联合评定小组(以下简称“省联评组”)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下同)。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逐级申报、联合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省联评组根据各市(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各市(区)的省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比较完善、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规范。财务人员选聘依照本社《章程》规定执行。

2.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记账能及时,资产核算日清月结。会计报表编报时间及时、内容完整、记录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洁易懂。

3.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有独立的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载事项准确无误,社员查阅方便。各级财政给予农民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4.盈余分配规范。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事先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进行公开,接受全体社员查询和质询。

6.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年终定期向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240万元以上。

2.合作社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3.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4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4.近两年经营无亏损。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合作社成员平均数,其中,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成员数可适当放宽,服务类合作社成员达到5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为成员提供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80%。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生产食用农(林)产品的合作社主要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有关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3.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或有关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

3.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

4.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

5.最近连续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等级非D级,2年内未发生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收违法行为。

(八)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省级及以上机关肯定或省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示范带动明显。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以认证目录为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主要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80%的,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优先推荐上报。省级示范社的评定适当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中药材、民间手工艺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大田托管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从事休闲农(渔)业、乡村旅游成效明显的农民合作社倾斜。

第六条  申报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原则上应是市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二)服务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300亩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五)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第七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合作社倾斜,标准可适当放宽:

(一)欠发达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社。

(二)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合作社。

(三)省联评组确定的其他农民合作社。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一)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省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所在地主要涉农银行机构意见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行文向市级农业农村等部门推荐。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按照示范社分配名额,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联评组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评  定

 

第十条  省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由省联评组评定。

(一)省联评组由省农业农村厅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等单位为成员。省联评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区)相关部门联合推荐意见,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查,提出省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查意见,提交省联评组审定。

(二)省联评组办公室将审定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等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省级示范社称号,由省联评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省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已取得国家级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省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具体程序:

(一)省联评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纳入监测的省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自查材料。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对省级示范社自查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当地主要涉农银行机构意见,形成初核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监测材料审核汇总,报省联评组办公室。

(五)省联评组办公室组织审查各市(区)监测结果,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分析省级示范社运行状况,形成监测报告并提交省联评组审定。

(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也可委托第三方或者依据农民合作社信息填报系统进行监测。

(七)监测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等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名称,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说明等相关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把关和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从省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名单和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公布。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省联评组办公室根据评定及监测情况,建立省级示范社名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各市(区)省级示范社申报及监测情况将作为省级示范社名额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省联评组成员单位制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省级示范社。制定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要确保省级示范社与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平等的参与、受惠机会。

鼓励各市、县、区结合现代产业园、一村一品、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省级示范社支持力度,切实发挥省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社申报及监测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相应减少其所在市县省级示范社申报名额。

第十九条  对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人员,按有关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评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农业厅等十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陕农业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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