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通知》(农办种〔2015〕41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的通知》(农办种〔2016〕1号)精神,为拓宽品种试验渠道,增加试验容量,加快新品种选育步伐,我厅对2016年印发的《关于受理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对进一步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工作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关于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9月22日前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
联 系 人:郑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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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的通知
为拓宽我省品种试验渠道,增加试验容量,加快新品种选育步伐,现就继续做好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科研单位联合体以及特种作物试验联合体(简称联合体)试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试验联合体
1、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与申请试验作物一致的科研育种成果。参与联合体的企业还必须为省级办理的B证以上企业。
2、试验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不少于5家,自愿组成并确定1家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负责人。初次申请参加试验品种未完成一个试验周期前,联合体成员不得调整。牵头单位必须具备该联合体试验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与申请试验作物一致的品种。试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作物科研育种或品种试验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科研育种成果。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
3、各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4、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
5、省种子工作总站为试验联合体受理和试验方案审核单位。
(二)试验品种
1、联合体试验的品种应当是试验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自有品种,非成员单位的品种不得参加该联合体试验。组建联合体时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品种参加试验。
2、已参加联合体试验的品种不得参加同一生态类型的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试验;已参加陕西省品种审定试验的品种,也不得参加同一生态类型的联合体试验。
3、参加联合体试验品种应当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试验承担单位
1、联合体试验承担单位,应当由联合体成员或委托签订一个试验周期以上协议的合作单位承担。
2、联合体试验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稳定的试验用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
3、负责品种试验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
二、申请材料
初次申请成立的试验联合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表(详见附件)。
2、联合体成员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3、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试验负责人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4、联合体协议复印件。
5、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联合体牵头单位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试验合作协议。
6、联合体试验承担单位和试验技术人员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7、联合体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应参照省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相应作物组别的要求和品种试验技术规程,制定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明确试验目的、试验承担单位、参试品种、田间试验设计、小区面积、对照品种、试验密度、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DUS测试、非转基因承诺、标准样品提交、试验报告等内容。
8、联合体试验品种信息。包括品种名称、亲本来源、申请单位、育种单位、主要育种人员、联系人等信息。联合体试验品种信息原则上应当保持不变,不得擅自变更。
9、标准样品提交。在试验过程中,联合体成员单位每年将参试的品种标准样品提交联合体牵头单位统一保存。品种审定通过后,按照要求提交国家种质资源库,并附承诺书及样品清单。
三、试验方案
各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于相应作物品种试验播种前1个月内提出试验申请,过期不予受理。陕西省种子工作总站对审核通过的试验方案统一印发执行。
四、试验要求
1、联合体试验点数量应不少于我省相应作物试验区组的试验点数,且均匀分布于同一生态区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2、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应当建立包括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保证试验数据可追溯。
3、联合体试验的品质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抗病性鉴定、DNA指纹检测由当年省相应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指定的检测单位承担。
4、DUS测试参照国家相应作物的测试指南开展,与品种区域试验同步进行。申请者可以自主测试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DUS测试机构测试。
5、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完成试验汇总报告,按照当年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方案”要求,将联合体试验汇总报告电子版发送至省种子工作总站品管科,并提交足够份数的纸质试验汇总报告,以便当年省级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审议。
6、各试验联合体对进入生产试验的品种,于生产试验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牵头单位按要求,将该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三套报省种子工作总站。
五、监督管理
1、联合体试验纳入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统一管理。试验承试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种子工作机构应将联合体试验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对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试验资料档案不完整、试验数据不能实现可追溯的,应当及时提醒,确保试验的科学、公正性。
2、联合体试验田间管理及观察记载,按相关作物国家品种试验技术规范执行。
3、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报告、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试点总结报告、试验汇总报告、试验品种图片等档案资料,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试验数据的可追溯,自觉接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种子工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4、联合体成员单位严禁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参与单位承担责任并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程序,停止其联合体试验单位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一切品种审定试验申请,联合体成员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该作物任何联合体试验。
联系单位:省种子工作总站
通讯地址:西安市凤城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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