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定程度上讲,强制免疫工作的质量高低、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强制免疫工作的质量要求,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相关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既要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积极主动地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更要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现行5种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要求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免疫后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补免后仍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强制免疫用疫苗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疫苗是实施强制免疫工作的有力武器和重要物质保障。根据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可以查询到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为确保强制免疫用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农业农村部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采购、分发、贮存、使用等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
强制免疫工作是否有质量要求?
信息来源:厅畜牧兽医局
时间:2024-04-18 09: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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