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是否依申请开展,向谁申报检疫?
信息来源:厅畜牧兽医局 时间:2024-04-18 09:56:53

是。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开展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传染病状况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因此,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