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体申办程序,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办上述四类场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