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陕农办发〔2020〕115号)
信息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时间:2020-06-16 16:14: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农业农村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审核流程

(一)机关各处(室、局)面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发文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公开,其他信息经本处(室、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报厅保密办审定同意后公开;

(二)厅属各单位面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审定后公开;

(三)重大政府信息公开经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厅保密办审定,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公开;

(四)对特别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经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厅保密办审定,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经厅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范围

(一)机构概况类,包括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分管工作等;

(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类,包括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

(三)政策法规类,包括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解读等;

(四)规范性文件类;

(五)人事管理类,包括人事任免信息,以及国家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等;

(六)行政许可类,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审批结果等;

(七)部门财政预决算类,包括部门预算、决算说明及公开报表等;

(八)政府采购类,包括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等;

(九)重大项目类,包括部门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及进度情况等;

(十)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类,包括农产品、农资价格监测及分析预测等;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信息。

第七条  免予公开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内部资料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形式

(一)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二)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会;

(三)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

(四)通过情况通报、专报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通过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公开;

(六)通过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本规定第七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时,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外,承办单位应当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收到申请人的信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职能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局)、厅属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局)、厅属单位要依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网民在线留言渠道就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诉求:

(一)对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出台的政策措施、安排部署、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二)对陕西农业农村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与陕西农业农村相关的问题和诉求。

省农业宣传信息中心负责收集网民在线留言,送厅办公室批办,并跟踪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留言,厅办公室根据内容进行分办,承办单位负责网民在线留言的答复工作。答复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答复形式可采用电话、邮件、网站公开,电话回复应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负责编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产生日期等。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泄密的,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级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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