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作了大幅修改,由原来的33条修订为6章56条,分为总则、设立与运行、促进与发展、规范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强化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的要求,第四条作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规定,以加强党对农村产业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和促进和谐的作用。
(二)扩大调整范围。新修订《实施办法》注重与上位法相衔接,取消了原办法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扩大调整范围;以列举的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服务类型纳入调整范围,以顺应新时代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生产、多样化需求、规模化经营、综合化发展的态势。
(三)明确法律地位。第二十二条作出“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认可度,从根本上解决其在投资、贷款、销售过程中的不平等待遇等问题。
(四)规范组织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管理制度宽松、财务制度不健全、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等问题逐渐凸显。新修订《实施办法》明确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作为立法目的,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促进其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同时,第二章按照“设立与运行”的内在逻辑顺序,重点对成员资格和比例、章程、组织机构、投票表决、财会制度、盈余分配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在第三十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五)制定扶持措施。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和国家扶持政策落地落实,结合全省具体情况,增设“促进与发展”专章(第三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获得金融保险支持、享受税收优惠和用地用电等内容进行细化;对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予以规范,增加辅导员、人才引进、科技支持、特色品牌、产业化发展等扶持措施,突出本省优势特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创业就业,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