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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全省农兽药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全省农兽药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6-09-16 11: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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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持续加强农兽药全链条监管,聚焦假兽药生产、禁用农药使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情形,严厉打击农兽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筑牢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为发挥以案释法警示震慑作用,现遴选6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洛南县某畜牧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5年11月,洛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商洛某畜牧业经营部货柜上摆放名为“溴鼠灵”的杀鼠剂瓶装农药30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11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向他人购进“溴鼠灵”杀鼠剂1箱,转账付款1200元,购进价格40元/瓶,商品标价70元/瓶,货值金额2100元。经核对货运托单、进销货台账,记录与货架存放数量一致。至案发时涉案农药尚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前,主动下架涉案产品、上交涉案农药,同时作出认错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告诫同行守法经营,属于主动消除社会影响,本案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洛南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1箱(30瓶/箱),并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溴鼠灵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管理,落实实名制购买制度,该类药剂对人畜、生态环境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兽药经营门店摆放限制使用农药,存在兽药农药交叉污染隐患。即使产品尚未实际售出,货架陈列展示待售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农药经营行为。本案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准确认定陈列待售即属于经营行为,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尺度恰当;对上游供货方跨区域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属地主管部门,实现全链条监管。对部分经营主体假借产品陈列名义实际开展农药销售的违法行为查办提供办案参考范例,警示农资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制度,守住限制使用农资安全监管防线。

二、宝鸡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6年3月10日,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执法人员开展春季农资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凤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5箱套餐农药、每箱72瓶(袋),包装和标签不符合农药标签相关规定,全部用白色塑料袋包装,塑料袋外无任何标识,只写有1至9的阿拉伯数字。

经查:该批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套餐农药是宝鸡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3月6日运送农药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存放在该农资经营部的。套餐农药系凤县果农联系宝鸡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订购的,共计6箱(其中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购买了1箱套餐农药自用),销售价格为650.00元/箱,货值金额为3900.00元。

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箱共计360瓶(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前农药市场中,将多种农药组合成套餐打包销售,但外包装缺失完整标签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极易误导农民选购用药,埋下农药使用不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失控的隐患。本案对此类违法行为精准查处,不仅仅是对涉案主体的惩戒处置,更发挥了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一方面倒逼农药经营者知法守法,规范套餐化打包销售经营行为,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向行业释放严格监管信号,厘清农药标签包装的法定要求,引导广大农户提高风险辨别意识。通过抓早抓小、源头治理,切实守护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以法治监管护航农业高质量发展。

三、咸阳市乾县某农业服务公司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2026年5月8日,乾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乾县村民段某某举报,称其于2026年3月24日在临平镇某农业服务公司购买果树专用农药时,该公司未出具用药说明、正规处方、票据,仅以口头方式告知农药混合比例方法等,造成段某某部分桃树叶面受损。    

2026年5月9日,乾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提供无效台账;2026年5月20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乾县某农业服务公司自2024年5月以来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乾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业服务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查处农药经营企业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且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筑牢农资追溯体系,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购销台账是农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关键凭证。企业不建立台账,会造成农药流通断链,假劣农药、禁限用农药易流入农业生产环节;发生药害、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等事故时,无法快速溯源处置。本案警示农药经营主体必须落实台账登记义务,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关口。

四、三原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26年4月30日,接群众举报,称三原某公司生产假兽药。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三原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饲料标签库发现“托尼总管”标签与举报人所举报的产品相同,现场执法人员对该饲料标签进行查验,发现标签中有明显治疗和预防疾病效果,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三原某公司生产假兽药“托尼总管”一批,共60袋,货值共计3000元;实际销售28袋,紧急召回32袋,违法所得140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原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1400元,并处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假兽药无法有效防治动物疫病,甚至可能因延误治疗导致疫病传播。更严重的是,假兽药可能含有违禁成分或有害物质,残留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直接威胁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不仅让养殖户花了冤枉钱,还可能导致动物大量死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厉打击此类行为,能有效保护养殖户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查处案件对违法者形成了强大震慑,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必须合规经营。同时,通过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为行业明确了法律边界,有助于建立兽药产品追溯体系,推动整个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榆林市府谷县某兽药公司经营劣兽药、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6年4月20日,府谷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馈辖区内某兽药公司存在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与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2026年4月21日,府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核查,发现其经营的兽药乳酶生片3瓶、维生素B1注射液10盒超过有效期,且台账上记录售卖的格林头孢王、复方磺胺嘧啶注射液共计136元无法提供处方笺。

经查,该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府谷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劣兽药乳酶生片3瓶、维生素B1注射液10盒,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2218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罚款2000元,经营劣兽药罚款21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兽用处方药未凭处方笺销售、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均属于兽药领域常见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对兽药经营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劣兽药两类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形成有力震慑。通过该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压实兽药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责任,为全市兽药监管工作提供典型案例借鉴,助力全面提升兽药行业规范化监管水平。

六、榆林市佳县某村民使用禁用农药甲拌磷案

2026年5月6日,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意见书载明,2025年佳县某村民为驱赶鸟类,在高粱地内使用禁用农药甲拌磷。该村民收割高粱时,未清理高粱秸秆上残留的农药便将秸秆砍倒还田,后被同村村民饲养的牛采食,最终造成牛死亡。

2026年5月7日,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禁用农药甲拌磷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已对受害村民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严格规范农药使用管理,是守护农业生产安全、防范农产品超标的关键举措。执法人员结合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法裁量、合理处罚,既精准打击了农业违法违规行为,又彰显了执法温度。通过该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辖区农业生产用药秩序,强化了农户依法依规用药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为全市农业农药监管、防范涉农安全事故提供了典型案例参考,助力全面提升农业领域规范化监管和安全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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