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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26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26-0006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26-06-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计财〔2026〕58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26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26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6-07-23 11: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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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6〕4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2026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下达的各项任务支出方向和预算资金额度执行,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各市(区)要压实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抓紧组织编制细化实施方案,对照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业务具体要求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选择生产经营稳定、示范带动强的实施主体,采取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持续完善扶持政策和联农带农机制,推动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投资加大投入;要做好各渠道资金来源、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对财政资金已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其他相关渠道资金。市级原则上应于收到省级实施方案30日内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印发相关县(市、区),并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完成资金绩效相关分解、上传、填报等工作。

二、强化绩效考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将资金对应的绩效指标通过实施任务、资金文件等方式对应分解下达项目县(市、区)。市级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绩效指标,提高可考核的量化指标比例,提高绩效管理的精准性。中央和省级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科学性、任务实施进度、资金执行进度及规范性、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

三、加强政策公开。市级要全面梳理编制政策“明白纸(本)”,及时向社会发布财政支农政策,督促指导基层加强惠农政策信息公开;要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涉及“一卡通”发放的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努力营造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资金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不得用于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类别用于农业无关的支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压实归口管理责任,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梳理排查各项资金分配使用中的问题和漏洞,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对挤占挪用、迟拨滞拨、以拨代支财政资金的,要组织排查历史欠账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动物防疫重点任务落实;对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贪污侵占财政资金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报告。各级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资金执行定期调度机制,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加快资金兑付,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准确据实填报资金执行情况及有关明细,及时处理平台预警信息;要及时汇总项目县相关项目实施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按归口于2027年1月10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12日   

(联系人:张泽泽   029-87317113)



陕西省2026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

本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重点支持强制免疫、强制扑杀与销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支出方向。

一、强制免疫

(一)建设内容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疫病监测和净化、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工作,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确保春秋季防疫检查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除布病外)达到70%以上,养殖场户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禽养殖健康稳定。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对各市和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购买、储存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予以补助。由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生产企业供货资格和价格,各市区疫苗管理单位实施疫苗采购和结算,资金先进先出、据实结算、滚动使用。鼓励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根据实际使用疫苗数量、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对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予以补助,各市用于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不得少于50%。省动卫屠宰站承担省级应急储备强制免疫疫苗补助50万元。

2.强制免疫注射补助。对承担散养户和中小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注射的主体(包括基层动物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完成强制免疫注射、动物免疫档案建立等任务予以补助,具体标准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优先保证完成散养环节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强化疫病防控薄弱环节,消除动物疫情隐患,可适当向散养户较多、地域较大、个体畜禽存栏较少、基础设施较差的县(区)予以倾斜。推广强制免疫社会化服务,参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函〔2024〕80号)有关要求执行。

3.疫病监测与净化补助。对所有种畜禽场、500头以上规模奶畜场、净化场、无疫小区等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主要补助全群采样监测、消毒灭源、生物安全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完成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任务,具体由市级和部分县级疫控机构承担,其中《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名单》(农牧发〔2024〕14号)公布的国家疫情测报站所在县(区)动物疫控机构每个补助6万元,各市(区、县)资金包干使用。

4.强制免疫效果评价与人员防护补助。对承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检测的主体及动物防疫人员感染人兽共患病风险防护等应急物资储备予以补助。根据承担任务,每县补助5万元,其中强制免疫效果评价3万元、人员防护物资储备2万元,各县包干使用。省动卫屠宰站承担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和防疫人员防护任务补助50万元,省动物疫控中心承担全省免疫抗体效价监测和人员防护任务补助50万元。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可用于口蹄疫、H5+H7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和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兽共患病监测和净化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补助,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所需检验检测试剂、防护用具补助等直接相关环节。疫苗补助标准按照2026年全省招标采购价格结算。监测净化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实验室检测补助标准,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57号)执行。

业务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赵永攀,电话:029-87320374,邮箱:sxdwfy@163.com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

(一)建设内容

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进行补助,确保不发生因扑杀不及时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2026年度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按照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的扑杀补助标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补助80%。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

(三) 资金支持环节

补助资金作为给予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的所有者的补偿,按照全国动物卫生监测信息平台申报、审核结果,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3个月内及时足额兑付,采取到人到户补助,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保障群众利益,支持恢复生产。

业务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赵永攀,电话:029-87320374,邮箱:sxdwfy@163.com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

(一)建设内容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支持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养殖场户、专业无害化处理中心等,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引导并处理病死猪,确保不发生大规模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养殖场户、专业无害化处理中心等实施者,优先补助承担社会化服务的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不得申请使用补助资金。

(三)资金支持环节

补助资金采取先处理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实施,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科学统筹,依据2025年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理量,结合当地生猪养殖情况、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量等因素,及时对承担无害化处理的主体予以兑付,资金包干使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3个月内及时足额兑付,采取到人到户补助,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无害化处理企业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业务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赵永攀,电话:029-87320374,邮箱:sxdwf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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