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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26-0003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26-04-0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发〔2026〕10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6-04-10 15: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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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高校和企业: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保证重要农产品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6-34﹝2026﹞3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7日



陕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和品种管理,保证农业生产种植品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撤销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玉米、小麦、稻、大豆、棉花。

第二章  品种撤销审定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应撤销审定:

(一)玉米、小麦、稻、大豆、棉花审定年限超过十年且近三年生产上无推广面积的品种;

(二)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品种;

(三)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品种;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品种;

(五)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品种;

(六)授予品种权的品种,经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要求自愿撤销审定的品种;

(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撤销审定条件的品种。

第三章  品种撤销审定程序

第六条 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陕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根据行业统计数据、品种生产表现、品种权所属单位意见及相关部门建议,提出撤销审定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需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一并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审核,省品审会应在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第八条 被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广告宣传活动;自公告发布满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活动。省品审会结合品种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该品种的推广、销售。

第九条 品种撤销审定公告发布后,省品审办需在30日内将公告内容上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确保工作衔接规范有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应当妥善保存和保护被撤销审定的品种资源,可作为继续种质资源合法利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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