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600070X/2021-9779475
  • 主题分类: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11-06
  • 发文时间:2021-11-10 11:36:08
  • 有效性:有效
  • 规范编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垦集团: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推进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等,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6日

    (联系人:李骞    电话:029-87213581)


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新时代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依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为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有关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范围为高标准农田(含高效节水灌溉,下同)建设任务完成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 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在各市、县、区和有关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省级组织开展评价激励工作。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五条 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省对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第1-10项。

第六条 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自查自评。下年度1月5日前,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完成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自查自评(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第9-13项、第15-16项),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情况、自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联同自评表等相关佐证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2.监测评价。下年度1月20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各市(区)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各市(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评价(监测评价打分标准同自评标准),并形成省级自评报告,于1月25日前报农业农村部。

3.评价结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自评打分和省级对各市(区)监测评价两项得分,按照权重,计算各市(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得分。评价得分=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自评打分×30%+省级对各市(区)监测评价得分×70%。

第七条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并依据综合评价情况,推荐1-2个县(市、区)作为拟激励候选县(市、区)。2月25日前,将综合评价情况、拟激励县(市、区)候选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区)推荐的拟激励候选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得分=市对县(市、区)评价得分×40%+省级对县(市、区)监测评价得分×60%。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省对各市(区)、激励候选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评价得分情况,确定2个市(区)、8个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年度拟激励单位。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市(区)、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在分配下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时,对每个激励县(市、区)多安排1万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对每个激励市(区)给予表彰。同时,对激励市(区)、县(市、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效果。

第十一条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格式要求向省农业农村厅具文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并对报送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虚报数据材料的,两年内不得纳入激励名单,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上年度”从2020年开始,相应的“当年”“下年度”分别从 2021 年、2022 年开始;其余年度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表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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