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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或产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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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
答: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或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且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区域公用品牌注册地境内。   (二)农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等,并通过县(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   (三)农产品必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HACCP、GAP等国际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四)农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率高或主流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与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