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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有哪些解决方式?
答:(1)当事人可自行和解; (2)当事人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3)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主要有哪些?具体解决办法是什么?
答: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领域多发易发风险。防范土地流转风险,需要重点关注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项目。易发风险主要体现在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方面。 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第一责任人,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守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下乡经营农业、农民收益的基本要求,防止跑马圈地。定期评估并予以预警提醒。加快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探索将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逐步构建化解土地流转风险的长效机制。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是什么?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二到三倍。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土地流转有哪些原则底线要求?
答: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损害农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人为“垒大户”,搞不切实际的大规模甚至超大规模经营,不得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反租倒包”,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不得借生产托管之名变相强行搞土地流转,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土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栽树、种植草皮、建设绿化带、挖湖造景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毁坏农田基础设施,严禁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年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答: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性,我省大部分地区自1983年实施第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8年开始,承包期为30年。自2023年起,我省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陆续到期,在2028年达到集中到期高峰。我省安康市10个县区,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为60年,将于2042年到期。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本轮承包剩余期限,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规定。对于前期已经签订的流转期限超过本轮承包剩余期限合同,承包方和受让方应充分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承包延期后土地续租事宜。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承包土地后进城落户,承包地如何处置?
答: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原《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后不再保留该条内容,未交回承包耕地和草地的不再追究。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家庭承包土地撂荒后如何处置?
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满两年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经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临时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 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的,代耕者在收获当季农作物后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应当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确权确股不确地是近年来地方基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探索出的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基于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确股不确地。始于土地流转快速增长初期,为解决农民不愿意向企业流转土地,将流转土地按户量化为股份,由企业按量化股份支付流转费。这是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探索。二是基于土地承包权的确权确股不确地。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期间,城郊地区因土地征收后土地面积小且细碎化严重,不再适合按户进行承包经营,由村集体将承包地量化到户。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地,通过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收益。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2015年,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是否还享有娘家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既要防止出现“两头空”,也要防止出现“两头占”。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村内规定承包地根据家庭人口“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这种做法对吗?
答: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农民承包地,不得调整农民承包地。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明确规定。同时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得以解决人地矛盾和村民自治为由调整农民承包地。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