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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如何处罚?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携带病原微生物,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增加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的风险、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之规定,应当依照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07
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主体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4.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5.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07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我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兽医全科类、水生动物类考试。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分为几类,第一类是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是全日制高校在读人员,兽医相关专业是指兽医全科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和水生动物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中所包含的专业;第二类是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根据2021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农医考公告第27号)规定,依法备案(登记)时间在2011年前(含2011年)的乡村兽医,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或水生动物类考试;第三类是专业技术职称符合规定的兽医人员,根据2021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农医考公告第27号)规定,在2009年1月1日前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考试。
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07
在野外环境发现死亡野生动物,应当如何处置?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一般而言,野生动物死亡属于正常的生态系统循环,部分野生动物以其他动物尸体作为食物来源,如不区分情况进行收集处理,可能影响到生态环境的正常循环。因此,需要在专业的角度对死亡野生动物的情形作出具体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收集处理。本条明确了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07
哪些场所在开办前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何申办?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体申办程序,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办上述四类场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07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如何处理?
动物检疫的对象是部分常见多发、危害严重或者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传染病,检疫不合格代表动物、动物产品有一定的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因此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补免或销毁等处理措施,消除其传播动物疫病的可能性,以达到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进一步明确了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处理的实施主体为货主,处理费用也由货主承担。
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07
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有什么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要求包括: 一是备案。为加强对动物运输者及运输车辆管理,落实动物经营、运输各个环节的动物防疫责任,强化疫源追溯,动物防疫法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动物运输车辆提出了备案要求。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明确,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动物防疫信息保存。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农业农村部印发第79号公告,对车辆配备定位系统、相关信息内容和保存时限等作出了要求。本次修订总结这一成功经验,将公告有关要求上升为法律条款,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要求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动物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督促承运人更好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07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是否依申请开展,向谁申报检疫?
是。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开展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传染病状况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因此,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07
强制免疫工作是否有质量要求?
从一定程度上讲,强制免疫工作的质量高低、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强制免疫工作的质量要求,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相关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既要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积极主动地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更要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现行5种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要求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免疫后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补免后仍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强制免疫用疫苗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疫苗是实施强制免疫工作的有力武器和重要物质保障。根据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部令第2号)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可以查询到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为确保强制免疫用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农业农村部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采购、分发、贮存、使用等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07
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有哪些?
相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承担以下动物防疫相关责任:(1)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3)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5)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6)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7)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8)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10)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11)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责任。
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