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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有什么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要求包括: 一是备案。为加强对动物运输者及运输车辆管理,落实动物经营、运输各个环节的动物防疫责任,强化疫源追溯,动物防疫法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动物运输车辆提出了备案要求。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明确,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动物防疫信息保存。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农业农村部印发第79号公告,对车辆配备定位系统、相关信息内容和保存时限等作出了要求。本次修订总结这一成功经验,将公告有关要求上升为法律条款,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要求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动物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督促承运人更好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是否依申请开展,向谁申报检疫?
是。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开展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传染病状况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因此,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强制免疫工作是否有质量要求?
从一定程度上讲,强制免疫工作的质量高低、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强制免疫工作的质量要求,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相关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既要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积极主动地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更要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现行5种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要求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免疫后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补免后仍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强制免疫用疫苗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疫苗是实施强制免疫工作的有力武器和重要物质保障。根据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可以查询到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为确保强制免疫用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农业农村部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采购、分发、贮存、使用等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有哪些?
相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承担以下动物防疫相关责任:(1)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3)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5)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6)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7)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8)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10)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11)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责任。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不得在哪些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畜牧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畜牧法》。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等规定。 农业农村部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畜牧法》相配套的管理办法、条例、规程等。比如《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优良种畜登记规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畜禽养殖规模划定标准是多少?
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蛋鸡存栏≥2000只、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 畜禽养殖户: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50头、奶牛存栏≥5头、肉牛年出栏≥10头、蛋鸡/鸭/鹅存栏≥500羽、肉鸡/鸭/鹅年出栏≥2000羽。 大型规模养殖场: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羽的养殖场。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