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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25-00100 [ 主题词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时间: 2025-08-08 17: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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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满足群众合理休闲垂钓需求,规范垂钓行为,维护禁捕秩序,保护生态资源,确保长江十年禁渔取得扎实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有关要求及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我厅研究起草了《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8日。

电话:029-87211055

邮箱:799108712@qq.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区习武园27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

邮编:710003

附件:1.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7日


附件1

《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长江流域垂钓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省禁捕办组织专班编写了《陕西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启了十年禁渔,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垂钓也是一种捕捞行为,随着垂钓工具的发展和垂钓方式的创新,当前产生了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工具和方法,这些垂钓方式获取的钓获物甚多,违背了休闲垂钓的初衷,扰乱了长江十年禁渔秩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要求,各地要积极推动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为垂钓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特制定此《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5.《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钓区:包括《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捕的通告》(陕农发〔2020〕123号)中规定的3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7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陕西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二是明确了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除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其他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禁钓区内垂钓、使用禁用钓具钓法、超量钓获等,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对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行为进行举报。

三、实施与监督

本办法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和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将垂钓行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通过加强巡航检查、蹲点驻守等方式,确保本办法的有效执行。同时,加强与公安、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勤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行为。

四、创新与特色

一是量化责任标准。明确“情节严重”的10类行为(如禁钓期垂钓、使用三竿以上),首次轻违以教育为主,再犯从严处罚。

二是团体活动备案制。举办团体垂钓需提前15日报备,落实“谁组织谁负责”安全责任,与周边相邻省份等地形成呼应。

五、结语

本管理办法的起草和实施,是陕西省积极响应国家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休闲垂钓行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陕西省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附件2

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满足群众合理休闲垂钓需求,规范垂钓行为,维护禁捕秩序,保护生态资源,确保长江十年禁渔取得扎实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省长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三条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倡导安全垂钓、文明垂钓

第二章禁钓区和禁钓期

第四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以不交易钓获物获利、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前提,在允许垂钓的水域和时间,采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获取符合规定种类、数量和规格钓获物的垂钓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捕的通告》(陕农发〔2020〕123号)中规定的3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7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陕西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从事垂钓活动。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毗邻市、县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同一水域上下游、左右岸政策协同、管理衔接。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和禁钓时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第三章垂钓行为规范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方式进行垂钓:

(一)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具和禁用方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锚鱼装置、鱼枪、鱼叉、弓弩等工具;

(三)使用船舶、排筏、皮筏等水上漂浮物离岸垂钓;

(四)在桥梁、桥墩、水电站坝下、输电线路下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垂钓;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鱼虾类水生生物钓饵;

(六)使用法律法规禁用的其他垂钓工具、方法。

第九条 禁止钓获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各地要制定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应急预案。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损伤的,垂钓者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开展收容救护工作。误钓到其他禁钓品种及小于当地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

第十条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内,单人单日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过2.5千克的部分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钓获物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钓获外来物种的,不得放归天然水体。

第十一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禁钓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组织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举办时,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渔政执法人员和渔政协助巡护人员依法履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分类处置违规垂钓行为。对初次且较轻的违规垂钓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可以不进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须依法依规处罚垂钓人员,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一)3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及以上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禁用渔具和禁用方法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鱼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留取钓获物数量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捕捞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一)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

(二)钓获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

(三)使用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

(四)收购、销售禁捕水域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执法管理人员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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