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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14-000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14-10-17 00:00
[ 效力状态 ] 失效 [ 文号 ] 陕农业计财〔2014〕178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14-10-17 20: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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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局(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韩城市农业局、财政局,神木、府谷县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1号)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省上将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采取奖励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办法

1.给城镇规划区以外连片规模流转耕地在1000亩以上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按流转面积每亩地1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出资对村(组)集体予以奖励。2014年以前规模流转耕地达到1000亩以上的,在2015年初与2014年达标村(组)一并给以奖励。2015年以后年度只奖励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村(组)。

2.给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比例增幅排名第一的市和各市排名第一的县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全省排名第一的设区市奖励30万元,各市排名第一的县奖励15万元。杨陵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分别参加咸阳市、渭南市和榆林市排队,但不占市上奖励指标。

3.上述两种方式的奖励,均从2014年起施行。

二、奖励资金用途

给连片规模流转耕地1000亩以上村(组)的奖励资金,应当纳入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村(组)集体公益事业支出。给土地流转占比增幅排名第一的市和县的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信息化、服务窗口等硬件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车辆、发放工资和接待费用支出。

三、申报方法

1.土地流转占比增幅排名第一的市和县的提名,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农村土地流转备案登记表》汇总数据为依据,拟奖励的市由省农业厅推荐,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拟奖励的县由各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2.连片规模流转耕地达到1000亩以上村(组)的提名,由县、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逐级联合推荐,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核实并研究确定。推荐申报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县、市农业、财政部门的联合推荐文件;

⑵县市农业、财政部门经办人员的调查核实报告;

⑶申报村、组基本情况及转出土地农户名册、转出土地面积、联系电话等(附表样);

⑷土地流转合同或统一流转土地农户委托书复印件;

⑸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的土地流转备案记录(由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下载出具);

⑹受转土地经营者的自我介绍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受转面积、经营项目、经营效果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每年接收申报材料时间截止11月30日。

四、加强监督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每年初步确定连片规模流转奖励村(组)名单后,在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网站公示10日,收到异议反映的予以调查核实。对确实达到流转面积、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安排奖励资金。对申报、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主管领导和负责调查核实人员的责任。

附件:连片规模转出承包土地农户登记表(表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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