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25年度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及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全力保障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细化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不得超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要压实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市要抓紧组织编制细化实施方案,对照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要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市级实施方案需经省级同意后及时向省级备案并正式印发。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细化分解绩效指标。中央和省级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任务实施进度、资金执行进度及规范性、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
四、加强政策公开。市级要全面梳理编制政策“明白纸”,及时向社会发布财政支农政策,并督促指导基层加强惠农政策信息公开。要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各级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努力营造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相关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梳理排查各项资金分配使用中的问题和漏洞,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资金执行定期调度机制,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加快资金兑付,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相关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报送省级。
附件:2025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9日
(联系人:张泽泽,电话:029-87317113)
2025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
实施方案
本年度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渔业资源养护、渔业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内容。
一、建设内容
(一)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加速推进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建设提升车间主体、安置陆基圆桶、配置生产所需的水处理、进排水、电力、保温装备系统等,提升设施化养殖水平。开展苗种基地建设、水产品监测、标椎化池塘改造和尾水治理、稻渔综合种养提升改造、工厂化循环水提升等绿色发展项目。
(二)渔业资源养护。在黄河、渭河、汉江干流流域建设渔业资源保护示范点,支持放流槽道、暂养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提升;提升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能力,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界牌的建设维护、救护保护和巡查监管设施设备安置等。
(三)渔业信息化建设。配置渔业信息化采取分析设备,通过智能投喂、智能增氧、水质在线监控、产品溯源等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制度,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型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村集体、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企事业单位等。
(一)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工厂化养殖车间养殖用水循环利用率需不低于85%,养殖水面面积需不低于养殖车间面积的70%,按照厂房车间建设提升按照500元/㎡补助。稻渔综合种养提升按照400元/亩补助,池塘标椎化改造和尾水治理按照2000元/亩补助,水产品监测按照过1000元/个样品补助,种苗基地建设按照30万元/个补助。
(二)渔业资源养护建设。渔业资源保护示范点补助20万元/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补助35万元/个。
(三)渔业信息化建设。渔业信息化示范点补助10万元/个。
三、资金支持环节
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对渔业产业发展中所需的设施装备购置、工程建设、养殖环境监测、生产能力提升、试验试剂材料等予以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人员经费等与渔业发展不直接相关的支出。补助资金需对应新的建设内容,已建成项目或已实施过的区域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在相同或高度相关的环节予以叠加支持,避免出现“垒大户”的情况。
业务联系人:厅渔业渔政局王启龙,电话:029-87211055,邮箱:sxyyj2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