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食安委办发〔2015〕1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细则》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细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细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提高创建成效、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参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农质发〔2014〕15号)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条 创建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县),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基层监管能力为目标,创新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提高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条 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推荐,省政府命名授牌的程序组织申报认定质量安全县。
第三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水利、食品药品等相关部门负责质量安全县的考核评定、跟踪管理等工作。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食品药品等有关部门负责质量安全县的申报审核、日常管理及指导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农业(畜牧、果业)、水利、发展改革、财政、食品药监、商务、质检、粮食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质量安全县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县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考核申请。
(二)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报告,包括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完善创新制度机制等8个必备条件的相关情况。
(三)申报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质量安全县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展和创建工作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经自查符合条件要求的,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量安全县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附质量安全县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农业厅。
第七条 省农业厅接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报县进行考核。
第八条 质量安全县考核内容由3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工作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第二部分为质量安全考核,由省级相关部门根据例行监测结果综合评定。第三部分为群众满意度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
(一)工作考核共8个方面、50个要点,总分100分,其中15个关键项。
(二)质量安全水平考核共2个方面、8个要点,总分100分,其中1个关键项。
(三)群众满意度考核共8个要点,总分100分。
第九条 质量安全县考核分数采取百分制,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的考核达标。
第十条 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在省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以省政府名义发文通报,并授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表:1.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考核评分表
2.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质量安全水平考核评分表
3.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群众满意度考核评分表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