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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关于确定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县区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16-0003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16-07-12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关于确定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县区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关于确定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县区的通知

时间: 2016-07-12 15: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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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局(委)、邮储银行各市分行,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金融支持力度,按照陕西省农业厅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开展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的通知》(陕农业发〔2016〕12号)要求,西安、宝鸡、渭南、榆林、安康、商洛市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联合推荐开展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金融支农)试点县区。现就金融支农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金融支农试点的县区

根据市县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经办支行共同推荐申报,结合各地金融支农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经省农业厅与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共同研究,确定西安市阎良区、宝鸡市眉县、咸阳市三原县、渭南市合阳县、榆林市定边县、安康市汉阴县、商洛市洛南县等7个县区做为金融支农试点县区,并原则上同意试点县区金融支农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期为3年半,由2016年7月开始,到2019年12月结束。

二、金融支农试点的工作目标

(一)试点县区邮储银行2016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投放计划共计不少于3亿元,2017--2019年的投放计划分别在上一年度投放贷款总量的基础上增幅不低于50%。试点期内,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增加50%,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在试点县区的示范带动下,全省邮储银行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投放金额比上年增长50%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幅高于同期全省平均增幅,增量高于上年同期一倍以上。

(三)在试点期间,金融支农试点县区要创新探索金融支农方式,总结积累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金融支农模式,示范带动非试点县区30家以上,并享有试点县区的政策支持。

三、金融支农试点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试点县区农业部门与当地邮储银行经办支行联合对辖区内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摸底,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并于2016年9月前报省、市级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备案。

(二)实行分类培育。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实行名单制管理,并进行分类筛选,重点培育,制定金融支农三年工作计划。对于暂时不满足贷款条件,但信用良好且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试点县区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经办机构共同建立培育档案,参加定期联合举办“农业科技+金融知识”培训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三)提供授信服务。对经营能力较强、信用度高且符合邮储银行贷款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进行授信,主动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其各项合理金融服务需求。对暂时不具备授信条件,但有金融支持潜能的,待满足邮储银行贷款条件时,及时提供授信服务。

(四)建立风险基金。各试点县区应积极探索改革财政支持农业发展方式,有条件的应设立贷款风险担保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风险担保。邮储银行可按照风险担保基金的5-10倍放大提供充足的贷款额度。农业部门可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房产、土地、厂房、设备和林权等增信措施,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违约率。

(五)整合涉农项目。各试点县区农业部门要积极整合县域各项农业补助、贴补项目和资金,优先扶持承接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政府部门整合的项目,邮储银行经办行优先做为重点支持对象。财政扶持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开展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形式,邮储银行经办支行要主动提供融资服务,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

(六)创新金融产品。邮储银行根据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行业特点、盈利模式、风险特征等,量身订制适合的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办无抵押经营性小额贷款和信用贷款业务,开发推广“助保贷”、“助农贷”、“互助贷”、“惠农易贷”和“卡贷通”等创新产品。同时,对农业部门推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邮储银行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专项信贷服务。试点县区的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也可根据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现状和金融需求,共同创新定制金融服务模式,除政府提供风险担保基金外,可适当引入邮储银行准入的涉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开展“政银担”或“政银保”等多种金融服务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七)建立工作团队。邮储银行在试点县区的经办机构,做为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支行,要建立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服务团队,团队人员不少于4人,为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邮储银行经办行务必要及时解决金融支农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对于自身无法处理的问题,须上报省、市级邮储银行协调处理。试点县区农业部门也要明确负责人,确定业务人员,做好协调工作。

(八)完善服务渠道。邮储银行在试点区域加快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行政村全覆盖工作,切实满足当地各项支农补贴发放、小额提现、转账等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同时,加大对自助设备投放的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移动POS等终端设备,进一步提高试点县区电子化操作水平。对于金融服务网点不能有效覆盖的地区,邮储银行将配备流动服务车提供金融服务,努力消灭金融服务盲区,切实解决金融服务“到村”问题,争取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乡)。

(九)简化办理手续。邮储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要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已经提供授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授信额度内应随用随贷,方便客户。

(十)建立信用体系。邮储银行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与农业部门联合对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个建立信用档案,对于信用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利率优惠,并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优先审批,实现快速放贷。

(十一)做好贷后管理。县级农业部门与邮储银行经办行要联合对授信放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了解客户经营情况、项目进度、贷款使用明细等,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对于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资金的,及时提醒贷款户,若仍不改变的,邮储银行有权及时收回相应贷款。双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业务风险的,邮储银行经办行须及时回收贷款,农业部门要全力提供帮助。对于无法偿还贷款的,原则上逾期超过30天的不良贷款,应及时采用风险担保基金对贷款户的贷款本息(含罚息)进行代偿。

(十二)强化风险监测。对于借款人存在多头贷款或参与民间借贷的,邮储银行经办行与当地农业部门联合做好相关的监测工作,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可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降低业务风险。

四、业务模式参照

在开展金融支农服务中,试点县区可参照以下业务模式制定自己的业务模式。

(一)贷款对象。在当地农业部门名单内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初级以上的职业农民,重点支持从事优势产业和特色行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优先提供金融支持。

(二)贷款额度。对于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含),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上限均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单笔贷款超过50万元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单笔贷款超过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其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供保证人、房产、土地、厂房、设备以及其他产权抵押的反担保措施,或向邮储银行经办行提供保证人、房产、土地、设备以及其他认可的担保措施等。

(三)贷款利率。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试点县区农业部门与邮储银行经办行沟通确定,原则上贷款年利率不高于7.5%。对于吸收3户(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再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利率优惠后幅度不高于1个百分点。

(四)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为24个月以内。

(五)还款方式。可以选择以下不同方式。

1. 按月(季)等额本息;

2. 按月(季)阶段性等额本息;

3. 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六)担保方式。采用政府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进行担保,担保贷款余额总和与担保基金的倍数控制在10倍以内。

(七)对于其他业务要件以及具体的合作操作流程,试点县区农业部门与邮储银行经办行可自行沟通确定。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区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密切配合,至少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共同推动金融支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细化实施方案。试点县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产业精准扶贫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金融支农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确立年度目标,安排实施步骤,制定保障措施,按照方案认真开展工作。

(三)强化知识培训。农业部门与邮储银行要积极使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向当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期开设“邮银农技课堂”,开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职业农民的农技培训和金融知识教育,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

(四)做好政策宣传。农业部门与邮储银行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以及邮储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的金融服务政策,以及金融支农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经验。

(五)及时反馈情况。金融支农试点县的农业部门和邮储银行经办支行要及时掌握金融支农工作进展情况,明确省、市、县各级机构的联系人,并按月向上级机构分别报送金融支用试点开展情况以及双方合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沟通渠道信息畅通。

                                      陕西省农业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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