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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17-000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17-02-15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驻陕农纪发〔2017〕1号
[ 名称 ] 关于印发《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7-02-15 17: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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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陕农纪发〔2017〕1号

各室:

现将《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纪委

                                                         驻省农业厅纪律检查组

                                                             2017年2月10日

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监督执纪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驻省农业厅纪检组(简称纪检组)由省纪委直接领导,协助、配合省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纪检组履行对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供销合作总社(简称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及其下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监督重点是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

第二章 会 议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纪检组实行组务会议、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七条 组务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纪检组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部署推动综合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重要安排;

(三)研究制定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四)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组务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九条 组长办公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副组长和具体承办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决定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

(二)审议、审核纪律审查报告;

(三)研究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专题会议由组长或分管副组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对综合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一条 会议指定专人、专用记录本记录,记录必须做到准确、完整,重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线索管理

第十二条 纪检组受理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及其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线索,接收综合监督单位机关纪委报送的处及处以上干部的信访举报线索及科以下干部重大问题线索。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涉及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省管干部的信访举报线索,经纪检组长批阅后按规定上报省纪委信访室;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分管副组长审批后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第十四条 纪检信访举报材料统一由专人接收并进行登记,填写信访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附信访件原件送分管副组长提出拟处置意见后,送纪检组长批阅。

第十五条 按纪检组长批示,及时将信访件或问题线索摘要送承办人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多部门承办的信访举报件,应分类摘要后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人办理完结后,应当做好问题线索处置材料归档工作,建立档案目录,装订成完整档案,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七条 问题线索的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承办人或经手人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八条 严格信访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不准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检举内容,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九条 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处置综合情况汇报,加强对一个时期内重点对象、热点问题的汇总分析,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作出科学判断,提出处置要求,为领导决策和纪律审查服务。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按程序报批,由分管副组长提出拟谈话函询的意见,报纪检组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谈话由纪检组长或分管副组长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或纪委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二十二条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填写谈话函询登记表,谈话后需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组。

第二十四条 谈话函询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三十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五条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整理归档。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六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分管副组长提出意见,经组长办会会议研究同意,在纪检组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初步核实应明确专人负责,成立核查组,核查组成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八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第二十九条 初核情况报告需经组长办公会议研究、纪检组长审批,必要时向综合监督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三十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明确审查组成员,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组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纪检组长审批签字后,予以立案审查。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综合监督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经省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决定立案审查后,由纪检组长或副组长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第三十三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形成审查报告,由审查组组长及成员签名。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查报告、专题报告、个人检查材料、违纪事实材料等,应当经组长办公会议研究、纪检组长审批签字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第三十七条 审查组对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纪委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七章 文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组室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写出汇报提纲,并附重要会议文件资料送分管副组长阅后提出拟办意见,再呈组长阅批后送承办人办理或组内人员传阅。

第四十条 机要文件承办借阅要履行签字手续,明确责任,确保文件安全。

第四十一条 文件承办完毕后,将原文件和会议材料及承办结果交文件管理人员归档。

第四十二条 未按期办结的,文件管理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四十三条 发文办理包括拟稿、核稿、审核、会签、签发、编号登记、校对印制、签章、分发、归档等程序。

第四十四条 发文要严格按公文要求进行分类编号。

(一)印发制度规定、安排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公文、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和有关事项等,以驻陕农纪发编号。

(二)同级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商请有关事项等,以驻陕农纪函编号。

(三)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请示问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以驻陕农纪字编号。

第四十五条 公文办理按纪检组长或副组长批示意见,指定专人起草,一般性函件由分管副组长签发;文件、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函件,由分管副组长审核,纪检组长签发。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四十六条 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反映纪检组工作动态、工作特点,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第四十七条 承办人对承办工作中的新闻亮点及时撰写新闻信息稿件,经分管副组长审核、纪检组长审定后向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及上级纪委、综合监督单位内部交流材料投稿。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报送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因休假、请假等原因不在岗时,由分管副组长指定其他人员管理。

第五十条 用印须经纪检组长或副组长批准签字。组领导外出等紧急情况需要用印的,需电话请示后方可用印,事后及时办理补签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不准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印模的,经纪检组长批准后方可使用,用完后印模及时销毁。

第五十二条 因印章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印章被乱盖、遗失或印章管理人员违规用印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章 保密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省纪委、省监察厅保密工作制度,增强保密观念。

第五十四条 对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机密、秘密文件,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借阅要按规定登记。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登记、分发、传阅、承办、保管、归档、清退、销毁等。

第十一章 请假休假

第五十六条 认真执行公务员请假休假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临时外出办事的,须告知分管领导或本室同事。请假超过半天的需履行请假手续,副组长向组长请假,其他人员向分管副组长请假。副组长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按规定向省纪委组织部报备,其他人员连续请假三天以上的需经纪检组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 副组长出差需经组长批准,其他人员出差由分管副组长批准,连续出差五日以上的需经纪检组长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不遵守工作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认真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保证工作人员正常休假。为了不影响工作,公休假时间较长的应分段休假,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可申请补休。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认真执行省财政厅、驻在部门财务管理各项规定。

第六十二条 政府统一采购物品,由各室按规定制定计划,报账员汇总,经组务会议研究后上报省农业厅计划财务部门,经财政厅审批后统一采购。购买一般办公用品,由各室根据需要交报账员统一采购。

第六十三条 单张票据报销费用在五千元以下的由分管副组长审签后报销;五千元以上的由分管副组长审核、纪检组长签字报销。由副组长经手,单张票据报销费用在五千元以下的,由另一名副组长签字报销;五千元以上的由另一名副组长审核,纪检组长签字报销。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已到报废年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报废核销。固定资产使用须签名登记,使用后应及时归还保管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组提出批评或责成本人做出检查;情节严重,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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