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工委:
你委《关于征求<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意见的函》收悉。我厅结合职能认真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第四条最后一款
建议将“……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修改为“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养犬违法行为”。
修改理由:依据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只对养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第十二条第(四)项
建议将“……(四)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养犬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修改为“……(四)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养犬类型和养犬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修改理由: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只,因此本条应增加养犬类型的规定。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3日
(联系人:杨佩娜 电话:029-8739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