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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卫生用农药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22-0028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22-06-10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函〔2022〕277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卫生用农药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卫生用农药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2-06-10 17: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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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夏季来临,高温高湿天气增多,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进入旺季。为规范卫生用农药市场秩序,确保销售使用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加强卫生用农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卫生用农药的范围

按照农业农村部的释义,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按其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分为家用卫生杀虫剂和环境卫生杀虫剂。家用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释等处理在居室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环境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经稀释等处理在室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卫生用农药属特殊农药,其监督管理同样适用于《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药经营部分条款除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明确“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二、全面排查,净化卫生用农药市场秩序

各地要强化属地管理,对辖区内销售卫生用农药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及农药经营门店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对产品名称、外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等文字、图形、符号等标明有卫生用农药用途或功能,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卫生用农药一律按假农药处理,全面进行清查清缴。联合市场监管、供销、公安等部门,追根溯源,对制造、售卖假卫生用农药的黑窝点坚决予以打击。对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卫生用农药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经营假劣卫生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卫生用农药市场秩序。

三、加强管理,确保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安全

加强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环节的管理,保证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绝对安全。一是加强质量管理。卫生用农药经营者需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严把进货关,确保购进的卫生用农药来源正规、手续合法、质量合格,并建立规范的采购台账。二是加强销售安全管理。卫生用农药要实行专区(或专柜)销售,集中统一摆放,设置醒目标识;要远离食品、水果、农副产品、饮料、饮用水区域等;销售区域周边要设置灭火器、视频监控等防火防盗设施,保障安全。三是加强使用安全管理。卫生用农药销售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所售卫生用农药的使用方法、理化特性、急救措施等,并对购买者有告知义务。喷射剂、气雾剂等使用要远离火源,蚊香、烟剂等使用要远离可燃物,避免引起火灾;樟脑丸、毒饵等要放置在未成年人接触不到的地方,避免误食误服;养殖场所的卫生用农药要与饲料、疫苗等投入品分开存放;室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要严格按照标签或使用说明书进行稀释,不得随意降低稀释倍数,使用要远离江河湖泊、水源地、水库、水田、鱼塘等,避免对生态环境和水产养殖造成危害。

四、夯实责任,切实履行卫生用农药管理职责

卫生用农药是一类特殊的农药,其监管职责在农业农村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履职,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避免卫生用农药成为监管“盲区”。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发放传单、明白纸、宣传册等形式,或通过微信、抖音等新兴媒介,引导经营者采购合法合规产品,引导广大消费者按照标签或使用说明书要求,安全合理使用卫生用农药,规范使用行为,避免使用不当对自身、他人、环境或农业生产造成危害。

各地对本次卫生用农药检查整治活动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9日

(联系人:雷田   029-87314034  ncpzl@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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