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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引导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25-0009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25-07-16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函〔2025〕576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引导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引导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通知

时间: 2025-07-23 1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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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25〕30号),坚决打击非法违规放生行为,进一步规范引导水生生物民间放流和宗教放生活动,切实维护渔业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科学开展水生生物放归自然活动,是促进水生生物种群恢复、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社会公众自发盲目放生活动不仅会导致动物非正常死亡及疫源疫病传播风险,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还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的严重后果。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引导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规范水生生物放生管理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和科学引导,全面提升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清理行动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会同林业、宗教事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放生水生生物情况联合开展一次摸底调查。摸清本辖区内放生水生生物的种类、放生区域或场所、放生习俗和主要放生时间节点、频次、规律及特点。要及时调查评估放生地周边区域外来物种生存情况及生态影响和疫病风险。要及时组织力量清除放生水生生物死亡个体和外来物种,降低外来物种入侵和疾病隐患。

三、加强民间放流活动监管

(一)严格实施报备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流活动,需提前15天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放流活动备案表》(见附件),明确放生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及来源,并附苗种供应单位资质证明。

(二)规范苗种来源。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严禁从农贸市场、网络平台或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用于放生的水生生物。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等。

(三)科学选择放流物种。水生生物放流活动仅允许放流本地原生物种,禁止放生外来物种(如巴西龟、鳄雀鳝等)、杂交种、病残个体。放流前需经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生态风险评估,确保不破坏本地水域生态平衡。

(四)定点规范文明放流。水生生物放流活动应优先使用省级放流平台或场所,采用滑道、缓坡等文明放生方式,禁止高空抛洒或倾倒,减少放流个体机械损伤。

四、加强宗教放生活动指导

(一)强化放生活动监督指导。各地要强化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协调指导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放生前主动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生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

(二)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要与宗教事务部门建立水生生物放生协调配合机制,推动宗教界放生活动规范开展;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水域的渔政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好放生的水生生物。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时,要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放生知识培训。各地要强化对宗教界放生工作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宗教界寺观宣传栏、内部资料、佛事活动、讲经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放生专题培训,制定专门面向宗教界的培训材料,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水生生物放生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进一步提高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的规范性和科学合理性。

五、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一)建立全链条监管。各地要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切实堵住监管漏洞,形成监管合力。要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劝阻、制止违反规定的放生(增殖放流)行为,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对不报备、不按照要求放生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各地可适时召集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分析情况,协商研究放生(增殖放流)管理疑难问题,提升联动处置效能。

(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各地要设立违法放生举报专线(如:12345热线等),对提供重大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适时通过媒体曝光违法放生典型案例。同时,要加快建设标准水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妥善处置执法查没或群众难以自行安置处理且不宜放生的个体,及时进行收容救护处置,有效避免随意处置、遗弃等后续问题。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水生生物放生活动关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公共水域生态安全,各地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公共水域生态保护意识,倡导规范放生、科学放生。要协调民族宗教部门引导本地宗教界积极开展维护生态环境、合理放生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物种名单和水域场所,规范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

附件:放流活动备案表

放流活动备案表.docx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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