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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25-0017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25-10-21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函〔2025〕868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5-10-27 10: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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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强化生猪检疫和屠宰工作视频调度会精神,全面加强新形势下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切实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官方兽医行风建设和履职管理

各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行风建设和履职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提质增效原则,持续巩固“强基固本、提质增效”行动成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组织官方兽医完成年度学习考试,并将考试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依据官方兽医培训计划,积极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与效能,定期组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常态化开展官方兽医警示教育,定期开展检疫数据逻辑性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核查、迅速排除;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要坚决移交,严肃查处。督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严格落实《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官方兽医队伍,为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二、严格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部门对本区域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生产、保管、领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建立完善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柜”保管,详细记录领用、发放、回收、销毁等环节,并依托“陕西智慧动监”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遗失的,须及时公示作废,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备。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具体承担全省检疫证明印制、检疫标志定制和专用章刻制等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种类及使用

1.新版动物检疫证明。调整后的动物检疫证明包括动物A证、动物B证、产品证三种,产品证不再区分A证、B证。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旧版同时停止使用。启用后,不再对屠宰环节分割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证明,产品检疫证明亦不再附载目的地信息。我省动物A证、动物B证已全面推行无纸化出证,各地要加快推进动物产品检疫无纸化出证,待全面推行后,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检疫证明。各地应制定无纸化出证应急预案,确保在系统异常情况下可追溯、可恢复、可补救。

2.动物检疫专用章。动物检疫专用章用于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继续沿用现有样式,电子签章与实体签章样式一致。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检疫申报点的动物检疫专用章上增加编号。

3.动物检疫标志。包括检疫验讫印章、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粘贴式检疫验讫标志。自2025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版动物检疫标志;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动物检疫标志,并不再使用粘贴在动物产品包装上的小标签。各地要切实抓好动物检疫标志加施工作,确保在生猪胴体全覆盖,加快推进在牛羊胴体加施,逐步扩大其他产品加施覆盖面。加施时,应根据畜禽产品类别,从上述三类标志中选择一类使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以及持有或使用伪造、变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强化警示和震慑效果。要积极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媒体参与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发现的非法印制、买卖、伪造、变造、冒用以及违规出具检疫证明等行为,应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或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要定期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三、严格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一)严格检疫申报和受理。养殖场(户)须提前至少72小时、屠宰场须提前至少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严禁出具虚假委托书由他人代为申报检疫,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审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的内容。对申报人拒不补正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示检疫范围、对象、申报时限、工作时间、管辖范围、官方兽医信息及去向、联系电话、检疫规程等内容。各单位要强化宣传指导,积极引导养殖、屠宰及贩运人员通过“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依法进行检疫申报。

(二)强化产地检疫管理。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查验申报资料、牲畜标识、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核验运输车辆信息,全面进行临床检查,可安排协检人员协助核实。检疫过程中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现场拍摄含定位和时间信息的照片,并同步上传至“陕西智慧动监”系统留存。经检疫合格,且畜禽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官方兽医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检疫证明,重点核对货主、承运人、联系电话及运输车牌号等信息,发现不符应及时更正。因故需作废检疫证明,应在出具后2小时内完成。出证时应告知承运人按指定目的地运输、中途不得卸载,并提醒其到达后及时通过“陕西智慧动监”公众号报告落地信息。

(三)规范屠宰检疫管理。屠宰场须严格查验进场畜禽的检疫证明和标识,通过“陕西智慧动监”系统核实信息,如实记录来源、数量及证明编号等内容,严把入场关。严禁收购、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标识的畜禽,禁止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未备案“点对点”调运的省外生猪。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及时报告驻场官方兽医或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实施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各地应加强屠宰场检疫监管,督促落实入场查验制度,回收屠宰畜禽的检疫证明,防范违规调运畜禽入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官方兽医应按规定范围、程序和标准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证明、加施标志;不合格的畜禽及产品,须在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处理。

四、严格规范畜禽调运监管

(一)强化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及车辆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运输。备案车辆应在装前、卸后及时清洗消毒,承运人须规范填写并保存运输台账。跨省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信息记录应保存不少于两个月,确保可追溯。对于养殖场户在县域内自用的畜禽运输车辆,满足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规定条件中1—3条的,即可予以备案。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前应严格核查运输车辆备案情况,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出证。对未备案违规运输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落地监管。各地应加强宣传引导,督促货主、承运人及饲养、屠宰场户严格落实落地报告责任。要指定专人利用“陕西智慧动监”系统核查畜禽到达情况,对养殖场(户)、屠宰场及承运人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等异常信息,迅速形成线索并移交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此期间暂停相关车辆的出证权限,直至整改完毕并经核查合格。

(三)严格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各地应加强动物运输指定通道检查站建设,配齐设施设备,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公示制度。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详细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签章放行;发现染疫动物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查处。

五、严格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各地要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陕农办发〔2025〕1号)要求,全面开展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填报收集、运输、暂存、无害化处理及产物流向等全链条信息数据,强化统计分析和智能预警,相关数据将作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核算的主要依据。全面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指导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陕西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及时上传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等材料。各地要加大排查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随意弃置、买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格规范动物检疫智慧监管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以动物检疫无纸化出证为抓手,加快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智慧监管体系,持续推进畜禽屠宰检疫证明和“陕生鲜”系统对接,实现电子证照互认互通。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常态化的技术培训,提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特别是官方兽医的信息化系统操作能力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培养业务与技术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并将其纳入人才评价体系。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切实做好“陕西智慧动监”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操作人员培训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和数据通畅。

(二)强化智慧监管。要持续完善“陕西智慧动监”系统功能,推进乡镇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与检疫出证工作量关联。要实时监控检疫出证、运输轨迹、指定通道检查和落地反馈等重点环节,及时发现并纠正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强化风险预警。建立信息自动核查机制,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系统不予受理和出证。各地要依托系统建立屠宰环节核查机制,通过比对进场畜禽数、实际屠宰数和产品出证数,严防违规调运畜禽进入屠宰环节。

七、严格规范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衔接

各地要严格落实《陕西省动物防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施细则》(陕农办发〔2025〕48号)要求,结合本地机构职能,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检疫工作中发现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未按指定目的地运输、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地报告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在48小时内移交同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填写《涉嫌动物防疫违法线索移交单》;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通报并在24小时内补办移交手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到线索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移交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附件:1.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规格样式及制作要求

      2.动物检疫证明等填写及应用规范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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