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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20-001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20-11-05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办发〔2020〕185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11-05 15: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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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0〕6号)要求,现就我省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必须是省农业农村厅等十部门《关于认定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取消监测不合格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通知》(陕农发〔2018〕4号)中认定和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且符合《国家示范社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

农业农村部要求我省推荐申报国家示范社74家(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5家(由各市区结合当地省级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情况推荐)。各市(区)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突出规范办社、绿色发展、品牌建设、产业扶贫,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内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以及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样式详见附件6、7)。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等额推荐。

(三)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联评组审核合格,并在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0年11月10日前,通过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处。

(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

(二)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3)、《**市(区)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详见附件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详见附件5)。附件2-5纸质版要求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中生成并打印。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市(区)要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严禁超报。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未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不得推荐。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认与原件一致后,加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机构)印章。系统数据需要区县、地市用户在系统中逐级审核。

(五)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附件: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额分配表

2.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 **市(区)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

5.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6.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7.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8.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联系人:桑兴岳,联系电话:029-87399055,电子邮箱:sxsnhb@163.com)

国家社申报通知-附件1-7.doc

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 附件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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