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严格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监管,加强畜禽调运过程管理,按照《西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调运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北联防办发〔2021〕2号)要求,决定从9月至12月中旬,在全省集中开展动物卫生监管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管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联系人:代德华 电话:029-87317266)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管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要求,加强动物防疫监管,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强化畜禽调运监管,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全覆盖,努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水平,结合实际,在全省开展动物卫生监管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和目标
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违法违规出具检疫票证、调运畜禽、虚假备案登记等突出问题,通过入场入户督导、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核校、指定通道检查、群众举报线索核查、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等方式,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出证、调运等行为,稳步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工作,强化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实施,全面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通过开展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案件查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强化信息监管,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管执法秩序,严格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管行为,提高养殖、调运、屠宰、加工等环节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为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驾护航。
二、重点措施
(一)强化养殖环节监管和指导服务。落实养殖场户官方兽医包联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开展两次以上动物卫生监管和指导服务,督促和指导养殖场户落实档案建立、强制免疫、清洗消毒、动物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牲畜耳标使用和引入动物落地报检、隔离观察等防疫制度,严格审核养殖场户在“陕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平台”的备案和登记防疫信息。各地要将养殖场户备案和防疫信息登记情况作为生猪产地检疫和“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发现备案和登记信息不详不实、弄虚作假的,及时查明原因,督促更正完善;对未完成备案和防疫信息登记的,强化督促指导,明确时间表、责任人,限期完成备案和登记工作。
(二)规范检疫申报和监督出证行为。突出养殖场户检疫申报和官方兽医检疫监督行为两项重点,全面开展监督检查,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饲养畜禽移动前,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要出具养殖场户委托书;要规范官方兽医检疫行为,对拟出售或运输的畜禽要开展临床健康检查,认真查验养殖档案、耳标佩戴和相关实验室检测结果,据实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跨大区、大区内跨省调出生猪的,官方兽医要凭货主提供的拟接收方接收证明材料(大区内跨省需提供“点对点”调运备案情况)开具检疫证明,查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清洗消毒记录,坚决杜绝以虚假信息申报检疫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导致应免未免、未佩戴耳标、染疫动物等进入调运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三)不断加强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对辖区内屠宰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屠宰场官方兽医派驻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屠宰检疫“五不得”要求,规范官方兽医检疫操作,督促屠宰场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场要严格落实《西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接收西北区外跨大区调入、西北区内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和未经动物运输指定通道监管签章进入我省的生猪。
(四)切实强化动物调运监管力度。各地要严格落实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制度,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坚持24小时值班,加强应急值守,切实做好进入我省动物的查证验物、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严禁西北区外屠宰用生猪(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调入我省;西北区内跨省(自治区、兵团)调入我省的,应当查验生猪“点对点”备案情况,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不得调入(种猪、仔猪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对违法违规进入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五)严格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各地要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牲畜耳标、检疫印章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对检疫票证和牲畜耳标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环节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要及时督促整改,做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领用、发放记录详实准确,严厉打击转让、伪造、变造、买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各地要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对畜禽养殖、经营、运输、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未申报检疫调运畜禽、以虚假信息申报检疫获取检疫合格证明、不检疫就开证、隔山开证、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前,各地要广泛开展动员部署和专题培训,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迅速传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11日—12月20日,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县级加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市级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促检查,我厅将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服务,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落地。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20—31日,各市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宣传推广成熟的监管模式,将优秀的经验做法程序化、制度化,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对标整改,巩固整治工作成效,并于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具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举措,落实责任。成立由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农业综合执法等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和问题整治等工作。请各地于9月10日前将具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工作专班负责人、联系人报送我厅。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对接协调,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推动解决动物卫生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的宣传培训,印制发放《生猪调运措施告知书》(见附件)、宣传册等,落实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环节的防疫主体责任,指导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深入推进检疫电子出证关联电子化防疫档案等政策宣传,增强养殖者、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填报防疫信息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能力,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官方兽医警示教育,对业务不熟、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要强化教育培训;对不适宜动物检疫工作的,要坚决调整和撤换;对违法违规的,要注销资格;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发挥群众、媒体等社会监督作用,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动物卫生监管的强大合力。
附件:生猪调运措施告知书(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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