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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25-0028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25-10-24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办发〔2025〕94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5-11-04 09: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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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农业农村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省农机化发展中心、省农机推广鉴定总站: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10月24日

(联系人:刘  芸   029-87213081)


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

应用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围绕我省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加快提升我省设施农业发展水平,支撑保障粮食安全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农机发〔2020〕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农民群众和现代农业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支持和加速推进先进、适用、环保的新型设施农业机械产品的推广应用。通过试点,大力探索农机新产品分类归档、补贴验收、资金兑付的方式方法,引导推动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试点产品和补贴标准

试点产品为温室大棚骨架。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依据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25%进行测算。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最终产品或具体档次的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具体分档参数及补贴限额详见《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限额一览表》(附件1)。

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补贴限额农民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60万元。

三、试点资金规模、范围

(一)试点资金规模

试点期间,年度试点补贴资金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量按不超过我省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使用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50万元;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实际试点资金量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延安市宝塔区和安塞区,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市域试点县(市、区)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试点期限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完成(以发票日期为准)且核验通过的温室大棚骨架可以享受补贴。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建设的温室大棚骨架不享受补贴。

四、补贴对象和起补面积

补贴对象为延安市安塞区和宝塔区建设温室大棚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温室大棚单栋起补轴线面积为300平方米(含),原则上需集中连片建设。

注:轴线面积指温室大棚跨度×长度,日光温室不含外置式耳房。

五、生产企业和产品条件

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有温室大棚生产和经营、安装相关内容。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具备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能力,在我省设有售后服务网点。

3.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4.自愿申请将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与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5.配合核验和抽查,进行用户培训(重点对防范风、雪、雨等自然灾害进行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

(二)产品条件

1.温室大棚须为新建(含在原址全新更换骨架的温室大棚),且在试点期间内核验通过。

2.温室大棚应符合以下要求。先进性方面,温室大棚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产品在本省应用效果良好,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至少拥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适用性评价证明或3份及以上的用户评价证明;安全性方面,温室大棚骨架设计工作年限为10年,建设应综合考虑建设地区风载荷、雪载荷、作物载荷等各种载荷,规范设计、加工、安装和验收;合规性方面,符合《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已通过其它渠道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温室大棚,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

3.应在温室大棚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号、竣工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4.温室大棚用地和建设符合建设地区设施用地相关要求。

5.被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暂停、取消补贴资格还未恢复的、国家质检部门产品质量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温室大棚骨架不得补贴。

六、补贴申报流程

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采取“先行备案、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实地核验、直补到卡(户)”的形式。

(一)发布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参与试点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辖区试点县(市、区)贯彻执行。

(二)企业自主投档。自愿参与我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的生产企业,按规定和要求提交材料清单(附件5),自主投档。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投档结果,通过后导入补贴办理服务系统。

(三)建设备案。购机者在建设前须携带有关资料(附件5)先行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建设备案,填报《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建设备案表》(附件3),签订《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购机者承诺书》(附件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备案事项,根据本地资金规模情况,按照备案先后顺序确定购机者,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设备案不通过的申请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自主建设。购机者自主选择投档通过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购机并监督安装。安装结束后,应组织竣工验收。购销双方应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核验申请。温室大棚竣工验收合格后,购机者按照《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核验要求》(附件5)准备资料,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购机者核验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安排财政资金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核验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对所购产品进行现场形式核验与建设质量核验,由第三方核验机构出具《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现场核验表》(附件6)。现场核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第三方核验机构应形成核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核验对象、参与人员、核验方式、流程情况、建设质量与技术规范的一致性、成套设施设备功能和实际用途一致性、付款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性、争议事宜等内容,并附现场核验表),报告中须有明确的核验结论,并提出有关建议。第三方核验机构应将购销双方提供的材料留存复印件,并整理成《核验资料汇编》,与核验报告一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注:单笔年度申请补贴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温室大棚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参与现场核验。

(六)核验报告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核验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核,包括购机者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告知购机者审核结果,办理补贴申请。对审核不通过的购机者,应书面告知不通过原因,经整改后再行核验,整改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七)审核公示。对于核验通过且试运行正常的购机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八)资金兑付。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核验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购置补贴结算文件送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资金。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原因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资金兑付后,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安排资金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抽查机构对补贴产品开展建设质量抽查。

七、保障措施

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好《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4〕63号)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是一项改革创新,试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补贴透明度,确保补贴公平、公正、公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调研和执行情况检查,总结分析好的做法,为下一步政策调整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补贴实施过程中,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购机者和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因生产企业违规失信行为造成试点终止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承担,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对上述规定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附件7)。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营造工作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宣传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享受补贴政策的购机者应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信息、享受中央补贴的产品信息、补贴资金金额等。

(四)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动态跟踪农机新产品的市场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管,发现补贴比例畸高等异常情形,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不良行为,虚假申报、以次充好、降低配置等违规行为的,要先行暂停补贴并立即开展调查上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突出、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将联合财政部门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试点期间,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生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限额一览表

      2.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3.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建设备案表

      4.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购机者承诺书

      5.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核验要求

      6.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现场核验表

      7.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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