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农机、果业局(委、中心),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下放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3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将“草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层级由省级下放到市级。省畜牧局要做好下放后续衔接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和韩城市农业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承办机构、人员,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到依法、高效、廉洁审批。
二、切实做好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
2014年以来,省政府分别下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取消了“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农药、兽药广告审定”三项行政审批。各级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扎实做好省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陕政发〔2015〕6号文件同时决定,调整“农业植物调运和产地检疫、国外引种植物检疫”管理方式,由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厅种植业处、省植保站要以日常工作方式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提高效率、依法办事、周到服务。
附件:1.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农业厅部分)
2.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农业厅部分)
3.省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农业厅部分)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陕西省农业厅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