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下放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15-000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15-03-13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业发〔2015〕28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下放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下放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时间: 2015-03-13 16:57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农机、果业局(委、中心),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下放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3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将“草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层级由省级下放到市级。省畜牧局要做好下放后续衔接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和韩城市农业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承办机构、人员,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到依法、高效、廉洁审批。

二、切实做好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

2014年以来,省政府分别下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取消了“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农药、兽药广告审定三项行政审批。各级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扎实做好省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陕政发〔2015〕6号文件同时决定,调整“农业植物调运和产地检疫、国外引种植物检疫管理方式,由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厅种植业处、省植保站要以日常工作方式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提高效率、依法办事、周到服务。

附件:1.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农业厅部分)

2.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农业厅部分)

3.省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农业厅部分)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陕西省农业厅

2015年3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etail-top-white.png返回顶部
detail-close-white.png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