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加快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在各地创建示范社的基础上,根据原省农业厅等10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陕农业发〔2014〕63号)的规定,在全省开展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和评定监测工作,由合作社申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推荐,省示范社联评小组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决定认定西安市阎良区新瑞冬枣专业合作社等271家合作社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取消西安市长安区西安清水果蔬专业合作社等127家合作社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取消冯家山水库灌区北干十三支农民用水者协会等2家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资格。
希望认定的省级示范社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依法规范经营,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为促进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和实现乡村振兴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示范社和用水示范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我省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做好动态监测,对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附件:1. 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2. 取消监测不合格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资格名单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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