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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千万工程”示范村验收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25-0006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25-06-04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发〔2025〕43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千万工程”示范村验收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千万工程”示范村验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6-05 1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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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

为规范“千万工程”示范村验收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彰显三秦风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14号)有关要求,结合《陕西省“千万工程”示范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农发〔2024〕9号),我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千万工程”示范村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6-28〔2025〕4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6月4日


陕西省“千万工程”示范村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千万工程”示范村验收工作,依据省委、省政府《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彰显三秦风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14号)精神和《陕西省“千万工程”示范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农发〔2024〕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原则。坚持目标导向、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三条验收对象。纳入全省“千万工程”示范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含农村社区)。

第四条验收程序。分为县级自查自评、市级全面核查和省级抽查审核三个阶段,一般于一季度进行。

1.县级自查自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有关单位对纳入创建任务的“千万工程”示范村逐个对标查验自评,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申请验收报告及自评打分表等报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

2.市级全面核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级有关单位在县级自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千万工程”示范村创建情况进行逐村实地核查,结果报请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将核查情况报告及各村验收打分表等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级抽查审核。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对市级核查情况进行审核,并采取现场核实、走访群众等方式开展抽查。省级审核抽查发现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拟认定示范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验收指标及分值。围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基本指标包括村庄规划、人居环境、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6方面41项,满分100分。

第六条  不达标情形。“千万工程”示范村验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达标:

1.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未达到100%;

2.生活污水治理率未达到100%;

3.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自然村比例未达到100%;

4.农房安全工作未实现“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目标;

5.创建期间,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严重违纪违法,或发生其他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的负面事件。

第七条验收认定。验收得分90分及以上,且无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分值由高到低,结合示范村创建过程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绩效情况,综合研判认定为“陕西省‘千万工程’示范村”。验收得分90分以下,或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下年度完成整改,参加下一轮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相应资格。

第八条验收结果运用。验收结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根据“千万工程”示范村创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赋分。对验收认定的示范村,省财政按照每村100万元标准予以奖补。

第九条 动态管理。对认定的示范村持续做好跟踪调查监测评价,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巩固创建成效,确保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已认定的示范村后期发生申报条件中不予支持事项的,一经核实,撤销称号。

第十条验收工作以现场查验创建实效为主,最大限度减少资料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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