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_icon.png 分享: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暂行)

[ 索 引 号 ] [ 主题词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 效力状态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暂行)

时间: 2019-11-26 15:47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第一条  为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四)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五)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于每1月底前完成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etail-top-white.png返回顶部
detail-close-white.png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