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2021年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联系人:田涛、陈妮,电话:029-87318429、87316910)
陕西省2021年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的通知》(陕安委办〔2021〕96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全省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全省在用大中小型及生物天然气沼气工程的底数,建立沼气设施管理台账。健全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能力。落实农村沼气生产者、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沼气设施安全运行。提高沼气生产风险辨识和管控能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遏制沼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开展调查摸底,实行分类处置。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就辖区内由县级以上农口财政补助建设的沼气工程(户用沼气、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运行和管理情况,开展系统摸排辨识,确认风险并登记建档,完善沼气生产业主及生产单位的基本信息。
1.统计正常运行沼气工程数量。对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工程要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加强沼气安全使用宣传力度,加大对业主的培训、指导,督促业主加强管护,确保沼气工程安全运行。
2.摸清报废池体数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达到使用年限,整体功能严重退化已无法使用的户用沼气设施,正常报废;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基础塌陷等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池体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作为灾毁报废;因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村庄集并、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政策影响,致使不再具备运行条件及受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影响需要拆除的户用沼气设施,作为政策性报废;由于沼气业主自行改造为水窖、污水池、厕所等造成功能转变的农村沼气设施,向相关业务单位进行转交;受业主用能条件变化、外出打工长期闲置等其他因素影响,须报废的户用沼气设施,作为其他报废。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避免因荒废、闲置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做好报废设施的安全处置工作,彻底杜绝安全隐患。
3.做好管理权限移交工作。对沼气工程因改厕等原因发生功能转变的设施进行摸底统计,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管理权限移交手续及明确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利用。
(二)夯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沼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属地和行业监管职责,落实农村沼气生产者(养殖场业主及散养户等)、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督促其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沼气设施安全运行。建立健全《沼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沼气安全生产问题整改制度》《沼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面推行《沼气安全使用承诺书》《沼气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沼气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沼气安全管理通知单》等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能力,加强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点的安全生产及风险隐患梳理和排查。
(三)规范作业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规范沼气工程安全生产作业方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沼气工程现场作业要经沼气业主或沼气生产经营单位技术人员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业主或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沼气作业管理做到“九有一禁止”(九有:有辨识、有标识、有告知、有审批、有通风、有检测、有设备、有监护、有教育;一禁止:禁止盲目施救)。
(四)加大技术指导服务,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继续加大各类沼气工程的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强化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沼气工程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安全标识是否齐全、沼气输送管线是否完好、用户操作是否规范、户内用气设备是否完整、进出料口盖板是否牢固、发酵设施管线是否泄漏、储液池是否具备防溺水设施等。对废弃沼气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沼气设施相关安全处置办法,按照沼气设施相关标准、办法,指导农村沼气设施业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拆除、填埋或改造等安全性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密切关注新闻媒体、自媒体披露以及群众举报的沼气安全隐患信息,第一时间组织调查核实整改,排除隐患。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10月22日至11月12日前)。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和时限,组织开展风险要素辨识、检测,细致排查隐患,制定管控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摸底全面辨识沼气生产作业风险并建立清单台账,填写《有限空间汇总表》(附件1)。
(二)督导检查(11月15日至11月2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抽调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针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组织督导检查,逐一落实整改;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较大以上事故的重大风险隐患建立台账,要重点监管,省农业农村厅将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提请同级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各市(区)请于11月25日前将自查自改情况及重大隐患风险台账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总结提升(11月25日至12月10日前)。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整治验收,对本辖区的沼气工程安全情况进行验收,填写《有限空间验收确认表》(附件2)。各市(区)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及《有限空间汇总表》(附件1)、《有限空间验收确认表》(附件2)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强化组织领导,将沼气安全生产提升到农业生产同等重要的位置,深入分析本地区沼气安全生产形势,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督促生产单位认真搞好自查自纠,确保生产单位安排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严格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对本地区沼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迅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沼气生产单位或沼气池用户,要建议停产、停用、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到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坚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加强宣传,提高预防能力。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沼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沼气安全生产、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知识,对沼气工程生产单位全面开展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栏、专题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沼气生产的危险性和防范事故的方法。通过培训提高沼气生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事故施救、自救、自我防护能力,从源头筑牢安全防线。
(四)强化督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加强督查检查,将沼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纳入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对于领导责任不落实、专项整治推动不到位、监管走形式等问题,省农业农村厅将严肃追责问责,以强有力的手段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1.有限空间汇总表
2.有限空间验收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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