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18-0018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18-09-17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业办发〔2018〕144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09-17 17:24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陕农业办发〔2018〕144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林)、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动物疫情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对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等工作进行规范。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还负责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工作。

二、疫情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快报: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 

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4.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

6.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7. 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快报的其他情形。

符合快报规定情形,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确认后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快报应当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格式见附件1。

进行快报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周进行后续报告;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应当进行最终报告。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按快报程序上报。

(二)月报和年报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每月最后一天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进行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将上月汇总的动物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动物疫情数据当月采集、当月填报、当月审核。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国家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于次月5日前审核各地汇总上报的动物疫情信息后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市(区)分别于 7月15日和翌年1月15日前报送本辖区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和翌年2月15日前分别将全省上半年和全年的疫情信息汇总,连同结果分析报告一并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同时抄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月报、年报包括动物种类、疫病名称、疫情县数、疫点数、疫区内易感动物存栏数、发病数、病死数、扑杀与无害化处理数、急宰数、紧急免疫数、治疗数等内容,详细格式以国家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要求为准。

三、疫病确诊与疫情认定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或接收病料及其相关样品,并按要求将病料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有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断,无法确诊的,应当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能够确诊的,应当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病原分析和研究。

疑似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无法确诊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认定。新发动物疫病、新传入动物疫病疫情以及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无法认定的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按规定报请农业农村部认定。

四、疫情通报与公布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

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可以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公布我省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五、疫情举报和核查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并由专门机构受理动物疫情举报。省级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设在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防疫处,负责受理全省重大动物疫情举报。

动物疫情举报受理机构接到举报,应及时向举报人核实其基本信息和举报内容,包括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举报的疑似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情况和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等;核实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和处置;核查处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按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并向举报受理部门反馈核查结果。

六、其他要求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落实到岗到人,严格疫情报告程序和纪律要求。各地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情况将纳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延伸绩效考核。各地也应将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对辖区县(区、市)级兽医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我省此前对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陕西省动物疫情快报表

    2.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docx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etail-top-white.png返回顶部
detail-close-white.png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