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19-002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19-06-05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发〔2019〕57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06-05 17:14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陕农发〔2019〕57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农业农村(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各地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加工流通环节生猪产品及猪肉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倒逼养殖场、屠宰场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需要制定省级风险监测方案,加强与省农业农村厅的联系沟通,明确承担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承检机构和相关要求,对流通环节生猪产品和本省企业生产的猪肉制品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指导省内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做好生猪产品原料的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排查和检测工作,对本辖区企业加工的猪肉制品及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两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的可疑生猪产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抽检,并做好检测信息的报送工作。检测方法应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19〕3号)和农业农村部第119、第154号公告要求,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试剂对生猪产品及猪肉制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检测样品应能溯源并按要求备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沟通联系并关注农业农村部网站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了解后续出台的相关检测方法,明确相关检测要求。抽检的样品应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发现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至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复检。

三、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对生猪产品原料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记录。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疑似阳性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疑似阳性样品之日起5日内出具复检结果。复检为阳性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应自收到检测报告起24小时内主动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四、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复检阳性报告24小时内将复检结果(详见附件1)和溯源调查信息(详见附件2)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并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领导机构。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报告的48小时内分别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并报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

五、对复检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本地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阳性产品的溯源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处置工作。

六、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等相关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信息。

 

附件:1.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统计表(参考模板)

    2.非洲猪瘟病毒复检阳性生猪产品及猪肉制品溯源情况统计表(参考模板)

附件.docx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etail-top-white.png返回顶部
detail-close-white.png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