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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果树种苗病毒检验机构考评核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70X1/2025-0001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 2025-02-17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农办发〔2025〕13号
[ 名称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果树种苗病毒检验机构考评核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果树种苗病毒检验机构考评核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5-02-19 15: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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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果树种苗病毒检验工作,提升果树种苗内在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果树种苗病毒检验技术标准规定,我厅决定开展苹果、柑橘、梨、葡萄、桃、猕猴桃、樱桃、杏、李、石榴、鲜食枣等11种果树种苗病毒检验机构的考评核准(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凡是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为社会经济活动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对考核合格的果树苗木检验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条件

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能够对外开展检验业务活动,有独立的财务账户或可进行单独核算;

(二)具有保证果树种苗病毒检验工作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三)具备科研创新和技术支撑能力,具有果树种苗病毒检验领域专家或相关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职团队,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开展果树种苗病毒检验工作的经费保障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日常经费需求;

(五)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实验室环境条件能满足果树种苗病毒检验工作要求;

(六)配备果树种苗病毒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施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均达到100%;

(七)现有检验能力满足果树种苗病毒检验项目要求,并与国家现行检验技术标准相一致;

(八)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二、考核程序

(一)材料申报。检验机构的申报材料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进入现场评审环节;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需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函;

2.果树种苗病毒检验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3.机构法人资格证书(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提供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及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4.果树种苗病毒检验质量管理体系;

5.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6.其他证明材料。

(二)现场评审。省农业农村厅从考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果业行业管理、农业检验检测、果树种苗培育等方面3-5名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价果树种苗病毒检验机构管理运行、仪器设备、设施条件、检验能力、检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情况;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验报告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并从果树种苗病毒检验项目中选择关键参数进行技术考核;

3.组织申请单位的主要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问答或笔试考核。

(三)结果认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现场评审结果,组织检验机构开展能力比对实验,作出是否通过考核的书面结论。通过考核的,在厅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考核结果认定有效期为6年,届满继续从事种苗病毒检验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

三、结果运用

对通过考核的果树种苗检验机构,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授权开展为果树种苗市场监管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四、任务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检验机构考核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省果业中心牵头,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省果业研究发展中心配合,承担审查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检验机构的推荐和相关业务活动指导。

五、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飞行检查、能力验证、重点核查、结果比对等方式进行。如出现不合规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可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的检验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果树种苗病毒检验工作,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检验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管理,遵守相关法规,严格遵循检验技术标准,建立科学高效的检验工作程序,对本单位出具的检验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检验机构应及时动态分析检验数据和结果,研判果树种苗病毒发生状况及趋势,并于每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六、有关要求

各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果树种苗病毒检验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立足长远,坚持以果树种苗质量为核心,积极发挥检验机构的社会服务职能,做好全省果树种苗生产、流通、栽植全过程质量监测管控工作,建立果树种苗病毒检验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我省果树种苗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果树种苗病毒检验机构申请书

(16-27〔2025〕1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宋凯,029-87212336;省果业中心王军,029-8619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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